核心观点
国内众多城市在文化景观遗产保护上雷同,不合理的规划建设破坏了城市文化景观长期自然演变的机理。因此,确立文化景观遗产保护的科学理念十分重要
文化景观遗产作为人类文明的产物,是各个历史时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结晶,具有时代性、继承性、叠加性、区域性和民族性。但是目前国内对文化景观的保护并不乐观,主要面临四个方面的挑战——保护理念方面的差距、开发建设方面的破坏、社会变迁方面的挑战、生存环境方面的威胁。
作为一项资源保护型的社会公益事业,文化遗产保护主要为满足人们不断提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而不是一类经济产业,不应以追求和获取最大经济效益或利益为目的。当前,由于保护理念方面的差距,国内各个城市在保护上雷同,不合理的规划建设破坏了城市文化景观长期自然演变的机理。
目前,针对不同类型的文化景观遗产的价值评估标准,尚未开展深层次的研讨。文化景观遗产保护具有综合性,涉及文化和自然遗产,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则是针对各种不同类别的遗产分别制订,还没有适用于指导文化景观遗产保护的专项法规、标准规范和实施准则。如何发挥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的综合作用,实现科学保护,是一个重大的课题。
因此,确立文化景观遗产保护的科学理念,尽快完善文化景观遗产保护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深化文化景观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加强文化景观遗产保护基础研究,十分重要。
我们在注重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的同时,还应该建立广大民众、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等共同参与的最广泛的同盟军,探索公众参与机制,形成文化景观遗产保护的科学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此为作者4月10日在“无锡论坛”的演讲,本报记者刘琼采访整理)
(责任编辑:厉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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