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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今起征求意见 未涉电影分级

2011年12月15日 08:49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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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15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将于今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未涉及电影分级。 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影不得含有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13项内容。

·被禁电影内容共13项 未涉电影分级

《征求意见稿》拟禁止电影中出现13项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五)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六)宣扬邪教、迷信;(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八)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九)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十)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十一)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十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十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据了解,电影分级是国际惯例,我国电影立法一直在对此探讨调研。此次公开的征求意见稿未涉及此项内容,可视为已明确我国电影市场不搞分级。

·降低电影市场的准入门槛

《征求意见稿》拟通过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扶持措施,激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电影活动,尤其是不再要求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企业“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社会资本投资电影摄制等业务不作限制,从而降低从事电影摄制等业务的市场准入门槛。

·广告占用放映时间将最高罚20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的,被要求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将最高罚20万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加盟电影院线的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对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此外,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的,被要求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2年1月15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责任编辑:马靖雯] 标签:电影产业促进法 征求意见稿 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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