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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不允许“剩男”“剩女” 规定年龄不成亲罚银子

2012年05月02日 13:33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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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男剩女”,即我们常说的大龄单身男女青年。当今时代,无数目光聚集在这些“剩斗士”和“齐天大剩”身上,让他们承受着巨大的社会压力,亲朋好友的追问和“被相亲”,也着实让他们感到头疼。

在我国古代,男婚女嫁不仅关乎人们的生理心理需求和社会稳定,更关乎人口的繁衍和国家的持续发展。既然是家和国的大事,男婚女嫁就不仅仅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了。

适龄男女的婚姻大事,在周代就属官方议程,国家专门设置了管理男婚女嫁的职官——“媒氏”。《周礼》中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俨然就像今天婚介所的老板。

当然,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古时候,以媒人牵线、家长包办促成男女成婚的方式是绝对的主流。但男女婚嫁既然是家国大事,政府也就往往会进行干预,主要手段就是制定法令和处罚办法。

西周时期规定“男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女子十五而许嫁,二十而嫁”,也就是说男子三十岁以前必须结婚,女子十五岁以前必须订立婚约,然后在二十岁之前把自己嫁掉。

秦末战乱之后,西汉统治者为了恢复和发展生产,需要增加大量的劳动力,于是便倡导人们早婚早育,《汉书》记载,汉惠帝曾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也就是说女子年十五至三十岁以内不嫁,便采取多收五倍赋税的办法进行惩罚。

唐朝统治者也力主早婚,唐太宗规定男20岁、女15岁可以结婚,可到唐玄宗年间,法定婚龄进一步被减为男15岁、女13岁,如果男女到了已婚年龄仍尚未娶妻嫁人,官府就会用罚银子的方式来处理了。

[责任编辑:何宇达] 标签:剩女 唐朝 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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