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羞耻心的起源已不可考据,但如下事实却能得到反覆证明:上古炎黄时期,人们已深具羞耻之心,人们把部落的荣誉看成自己的荣誉,把个人的耻辱看成部落的耻辱。这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种权力结构:部落舆论/个人行为。部落舆论对个人构成压力。当然,这个权力结构得以维系的基础是羞耻之心的存在。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下,惩戒的基本方式是辱而不是杀。
所以有“木官示禁”:将首领的头像刻在木上,放在受惩戒之人能经常看见的地方,他就心生愧疚,不敢再犯了。
所以有“象刑”:给犯人蒙上黑头巾;用草梗做犯人的帽带;让犯人穿麻布鞋;让犯人穿老苇做成的短裤;让犯人穿没有领子的衣服——总之,让他变成部落里的异类。
直到今天,我们还要给犯人穿上囚服,甚至刮光头发,这完全是上古象刑的遗风。
后来,“画衣冠,异章服”这样的象征性惩戒已经无法让罪犯慑服,刑罚开始直接针对肉体。意思也就是,由“愧其心”变为“痛其身”。“扑作教刑”和“放逐”开始出现。“扑”是一种刑具,竹制,用来敲打罪犯的身体。放逐的意思是,敲打罪犯,罪犯吃痛,拔腿就跑,行刑者随后追赶,直至追出部落领地。在这里,刑罚的主要目的仍然是“愧其心”,不过显然已经有了“痛其身”的影子。庸城氏放逐季子;东里子放逐敖昏勒氏;黄帝放逐茄丰;颛顼时代,同胞兄妹性交,就要放逐;尧放丹朱;汤放桀;先秦时,卫放宁跪于秦,放公子黔牟于周;楚放屈原……后来,放逐慢慢失却了它本来的意义,并跟流刑结合,统称“流放”。值得强调的是,流放在“笞杖徒流死”新五刑序列里仅次于死刑,但似是对贵族的一种特有的惩戒方式,因为“愧其心”依然是其主旨。
相对于三皇时期的清平世界,五帝时期可谓乱世,所以有“木官示禁”,有“五象之刑”;但对尧舜们所处的“万国万邦林立”的龙山时代来讲,五帝时期亦是治世。私有制在龙山末期已基本确立,父权制也已完全成型,民心不古,世风日下,各种争夺财产和交配权的事情经常发生,“愧其心”已无法阻止男人们对财宝和漂亮女人的迷恋和贪婪——私有制完全破坏了人的羞恶之心。南方有苗氏根据“五象之刑”化演出了五种“肉刑”:蒙黑巾变为墨刑;以草梗为帽带变为劓刑;以老苇做短裤变为宫刑;穿麻布鞋变为刖刑;穿无领子的衣服变为大辟之刑。值得一提的是,在罪犯脸上刻刺涂黑的墨刑,不断演化,直到先秦时期仍广泛使用,汉初文帝废肉刑,魏晋时期又间或用之,南朝梁武帝天监十四年再废,隋唐律典无此制,五代晋石敬瑭改为刺字,并与流刑结合,称为刺配,宋沿袭,辽、金、元、明、清均有刺字之刑。意思也就是,直至清末,墨刑以及它的各种变体也没有脱开象刑的本义。
现在我们完全可以明白,在漫长的上古时代,在部落内部盛行象刑的那个时代,作为肉刑的阉割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对于外族的战俘,割掉他们的生殖器,也仅有两个意义:一是作为向部落首领报功的信物,二是表示羞辱和惩戒。事实上,割生殖器报功的事件,大多也只发生在死在战场上的敌方士兵的身上,意思也就是,割去的只是死尸的生殖器。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阉割。这容易明白,因为整条死尸实在难以带回去报功。本来割去一条腿、一只脚,或一只胳膊,也可以报功,但因为腿、脚,还有胳膊,在人体上都不是唯一的,难以计数,故不被采用。这个有趣的假设还可做如下推论:能够作为报功信物的,理当还有鼻子,或者头颅。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 ||
编辑:严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