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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业界人士评《舌尖》涉侵权:央视可能免责

2012年06月06日 08:23
来源: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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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商不得,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而目前的相关规定中,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均难以确定时,将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海报还能再用吗?现在可够呛!

在张发财的致歉信中,他说到海报纯属帮忙制作,自己未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版权购买的预算,并对此事给中央电视台造成困扰致歉,表示自己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如果海报设计师是电视台的雇员,其海报设计属于职务作品,那么其侵权行为,电视台将要对侵权行为负全责。但如果电视台只是委托设计师进行海报创作,并在使用前对海报尽到了审查的义务,那么电视台则可以免责,但是在侵权认定和相关赔偿没有处理完成前,电视台必须终止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如果认定侵权,而许钦松并没有同意自己的画作可以继续被使用之前,《舌尖上的中国》将不能再使用这幅海报。

就此问题,记者致电该片导演陈晓卿。他表示自己正在忙于开会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而央视纪录片频道相关工作人员直到记者截稿前也没有给予相关回复。

记者陈妍妮

张发财的道歉信

就在6月3日19:32分,我接到媒体的电话,希望采访我关于《舌尖上的中国》海报侵权的事情,我才得知在6月3日的《羊城晚报》上刊登了一篇《山水画成腊肉? <舌尖上的中国>海报涉嫌侵权》的报道,因此,本人在此回复:

第一,本人此次侵权是我的重大失误,本人在此诚恳地向许钦松先生道歉,并承诺一定会向许钦松先生支付应付的相关费用。希望许先生能宽宏大量,原谅我未能在海报使用前得到授权就擅自使用许先生的大作并修改使用的错误。

第二,本人使用许钦松先生的画作是无意之举,并未蓄意使用,本人从事设计行业多年,对侵权行为很不耻,而且此海报是存(纯)属帮忙,未收取任何费用,并无版权购买的预算,我完全不会考虑使用有版权问题的作品,此次失误是由于本人没深入确认网络图片的来源造成的,再次向许钦松先生致以深深的歉意。

第三,对于因为本人的疏忽,让中央电视台卷入侵权事件,造成中央电视台的困扰,本人也致以深深的歉意,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希望大家能够不要把责任归结到《舌尖上的中国》栏目组。

第四,希望所有认识许钦松先生的朋友在看到这篇微博后,能把本文转发给许先生,本人希望尽快与许先生联系上并当面致歉。 (节选自张发财微博)

[责任编辑:吕美静] 标签:许钦松 原作者 知识产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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