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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民意 侵权赔偿上限翻倍

2012年04月05日 08:41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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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权利人表示,他们很担心自己“被代表了”而又“难保权益受到保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唱片公司负责人说,按照这样的规定,权利人即使被侵权了也不可能发起商业诉讼,因为使用者只要向集体管理组织交了钱就不必承担责任。

国家版权局在相关说明中表示,之所以制定这些条款,是为了解决“使用者愿意合法使用作品却找不到权利人的问题”。因此,借鉴了北欧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许可其代表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玉光曾建议“延伸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李玉光在提案中称,近年来音集协、音著协在开展卡拉OK和背景音乐收费过程中,都遭到了一些非会员委托商业机构向已交费企业发起的诉讼,而且法院判赔的标注远远高于集体管理组织的标准,导致部分会员要求退会而且寻求商业诉讼,扰乱了刚刚建立起来的作品正常利用的市场秩序,还破坏了集体管理制度,给法院增加诉累,浪费现有诉讼资源。

李玉光认为,对拒不加入协会、执意通过诉讼维权的非会员,按照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判赔,既确立了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的权威性,又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待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和非会员司法公平,同时又能遏制非会员的商业诉讼。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在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效能尚未充分发挥、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向非会员延伸其管理,未必有好处。李明德认为,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何收费、如何分配、如何维护会员权益,这些都不透明,广大会员对其服务也很难说都是满意的。因此,他建议暂缓在修改草案中设立延伸条款。

[责任编辑:吕美静] 标签:著作权法 权利人 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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