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中天批方舟子:“动机论”是戕害中国的恶俗
一、问动机,是戕害了我们民族多年的恶俗
关于“方韩之争”,我的观点一直很明朗,也很明确,从未改变:
第一,方舟子有权质疑韩寒,其他人也一样。第二,有权不等于一定要用。第三,如果作家在世,又不存在署名权纠纷,而且没有过硬的证据,这种质疑,就涉嫌对作家人格的羞辱和诽谤。因此,本案是方舟子“正当权利的不当使用”。
尽管如此,我仍然坚决反对质疑方舟子的动机。首先,没有意义。代笔与否,是事实判断,代就代了没就没,与质疑者的动机何干?其次,无法证明。方舟子怎么想,你咋知道?其三,自作自受。因为当你质疑别人动机时,你也成了质疑者。你问人家,人家当然也可以反问你:你“问动机”的动机,又是什么?
这就不好回答。因为但凡“问动机”,其实都是“设陷阱”。答案,则是预设好了的,不言自明的,可以心领神会的,比如:整怕了,风声鹤唳吧?心虚了,反咬一口吧?没招了,虚晃一枪吧?好嘛,疑神疑鬼,是虚弱;应对失措,是无能;倒打一耙,是无耻。故,问动机,不能给自己加分,只能减。
然而众多的脑残,却乐此不疲。因为有传统。事实上,问动机,是专制统治的“祖传秘方”,官场斗争的“常规武器”,阶级斗争的“不二法门”。只不过,古代的问法叫“是诚何心”,现代的叫“想干什么”。预设的答案则有:你图谋不轨吧?反攻倒算吧?沽名钓誉吧?别有用心吧?等等。统统都是“诛心之论”。
诛心,是地地道道的恶俗。这种做法,心理阴暗,手段恶劣,而且戕害了我们民族两三千年。如不连根拔起,彻底批倒,子孙万代,将会受害无穷。
这个话题,显然已经与本案无关,但还得借此作为“药引”。我想问,方舟子打假,为什么有那么多人拥护?质疑韩寒,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赞成?就因为现在的造假,实在是太严重了。某些名家,因为字画值钱,书稿好卖,就请人代笔,粗制滥造,批量生产,鱼目混珠。这就岂止可以“质疑”,简直可以“报警”。
也许,这便是“方韩之争”的时代背景:公众对于造假,早已怒不可遏,忍无可忍,很希望“金猴奋起千钧棒,玉宇澄清万里埃”;也很希望能够抓住一两个“造假典型”,让他把骗得的东西都吐出来,还要搭上身败名裂,看谁还敢欺世盗名!
这就是“杀一儆百”了。但恰恰是这似乎“很正当”也“很善意”的观念,大有问题。
二、杀一儆百,是“求善”吗
杀一儆百,怎么会有问题呢?它的目的,不是“求善”吗?求善当然没问题。但怎么求,有讲究。
我的主张,是“以善求善”,即“善以善求”。求法不善,则“不得善终”。何况“杀一儆百”,还未必真是“求善”。
且看这四个字。
首先要“杀”。杀,可以是肉体的消灭,也可以是心灵的摧残。无论哪种,都是不把生命当生命,不把灵魂当灵魂,请问“善”吗?
其次,什么叫“百”?就是百姓。这是“儆”的对象。为什么要“儆”?因为他们都是花果山上的“猴子”,天生就要犯罪、闹事、出问题,所以要杀一只鸡,吓唬吓唬。
可见,杀一儆百,就是把民众看作“假想敌”或“嫌疑犯”,时时警惕,处处提防,常常警示。这就是它的内在逻辑和思想背景。当然,这个逻辑和背景,发明人是不会告诉你的,也不要以为你洁身自好就没事。这种文化和制度的设计,是针对所有人的。何况,你没有“罪行”,还可以说你有“贼心”。
剩下的只有“一”。这是最后一张门帘,也是最后一道门槛。也许你会认为,杀一两三个,警示千万家,不是很值吗?错!一百个人是人,一两个人就不是?反过来,能杀一两个,就不能杀一两百?杀戒一开,无人幸免。而且,只要同意“杀一儆百”,那么,实在找不到“坏典型”,你这个“好人”也能拉来凑数。
或许有人说,这怎么可能呢?杀个好人,能起作用吗?嘿嘿,你别忘了,杀一儆百的核心是“警示”,不是“善恶”。而且,一旦目的是“警示”,就顾不上“善恶”,甚至顾不上“敌我”。不信你去看看恐怖分子怎样杀人质。还有,鬼子进村后,第一个拉出来杀掉的,难道一定“抗日”或“通共”?
事实上,杀一儆百的欺骗性,恰恰在“杀”的是少数人。这就让多数人放松了警惕,以为“事不关己”,可以“高高挂起”,甚至参加围观,或者拿着馒头等人血。但其实,“杀一”是手段,“儆百”才是目的。这种混账制度和文化,正是冲着人民大众去的。
何况,就算侵犯的是个别人的权利,就可以吗?否!正如萧瀚先生所言,私权,是一个正常社会的基础。
公共利益,则是为了既保护张三私权,又保护李四私权,亦即保护任何人私权,从而求得的“私权共和”。张三的私权能侵犯,李四就难保。最后,是所有人都没有了个人利益,大家伙也没了公共利益。
更重要的是,杀一儆百,谁来执行?公权力。所以,这种文化和制度,无不存在于专制国家。专制国家喜欢它,是因为独裁统治和君主专政,只能依靠暴力和恐吓来维持。杀一儆百,相比滥杀无辜,成本较低,也可持续。但归根结底,是牺牲少数人,威慑大多数,维护他自己。请问“善”吗?
三、活人献祭与自己负责
或许有人会问:世界各国,都有监狱,也都有刑场。难道全世界都是专制国家?
呵呵,抱歉,阁下恐怕弄错了,我反对的不是这个。判刑,恐怕还是必须的。但不能是为了警示,为了杀一儆百。那又为了什么?民主国家和法治国家的观念是:为了负责。
负责的概念源于自由,自由的依据在于意志。也就是说,一个有着公民权利的自由人,他的意志是属于自己的。他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包括选择杀人放火。但同时,正因为他的意志是自由的,因此,他必须为自己的所有选择埋单,而且必须自己来负。故,自由即责任。
这样一说,大家也就应该明白。你不是“自由地”选择了杀人放火吗?那好,请你把“牢底坐穿”。因为这也是你自己选择的,是你在选择杀人放火时就清楚的。根据这个道理,判处犯罪分子徒刑,不但不是侵犯人权,反倒是对他自由意志的尊重。
哈哈,这就叫“事同而理不同”。换言之,同是判处徒刑,专制国家是为了“警示”(杀一儆百),民主国家是为了“尊重”(自己负责)。介于二者之间的传统观念,则是为了“还债”(杀人偿命,借债还钱)。可见,问题不在“有无刑律”,而在“立法精神”。但这“一念之差”,却有“天壤之别”。
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专制国家一定要把人犯五花大绑,插上标签,游街示众,然后当众砍头。非如此,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甚至为了加大力度,还不吝发明种种酷刑,比如炮烙、油烹、腰斩,凌迟,无所不用其极。隐私权和辩护权,则根本不予考虑。相反,还要“公审公判”,同时让你“哑口无言”。
这就是地地道道的“活人献祭”了。献祭,原本是一种原始巫术仪式。其本质,是人与神之间的交易,我称之为“请神吃饭”。故,凡祭品,皆食品,比如早期的鱼,后来的马牛羊猪狗鸡。但每次,都是人奉献的少,乞求的多,自己也不好意思。为了表示“心诚”,便开始使用“人牲”,活人献祭由是始。
献祭有用吗?有。但不是对神,是对人。当一个活人,甚至是王子公主,被洗得白白净净送上祭坛,从容赴死时,族民们不可能无动于衷。最早,会产生凝聚力;后来,会产生威慑力。当后一种力量产生时,也就必然被利用。只不过,统治者喜欢的是“政治祭坛”,卫道士喜欢的是“道德祭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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