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版权收费要尊重各方的权利
2010年10月21日 09:55 法制网——法制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张贵峰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理事长、中国版权协会会长朱永德13日宣布,从2011年1月1日起,国内网吧、长途大巴播放电影必须向影著协缴纳一定的版权费用。北京、上海、江苏等七八个省市将成为首批施行区域,由“影著协”聘请地方上“有人脉关系”的人员进行收取(10月14日《北京晨报》)。

由“影著协”代表电影著作权利人向网吧、长途大巴收取版权费,应该说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

不过,“影著协”的版权收费既然是以“维权”名义进行的一项活动,那么要充分确保这种收费的合理合法性,其本身也更应该尊重与此密切相关的上下两个方面的基本权利。

一方面是,上游源头的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依据《著作权法》,作为著作权代理者的“影著协”,只有在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之后,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但现在的问题是,“影著协”是否真正取得了所有著作权主人的完整授权?如果不是,其“版权收费”的权利逻辑基础,显然就是根本断裂,不具备合法合理基础的。

此外,著作权人的合理报酬权,能否通过“版权收费”得到充分体现,也非常重要。在这方面,此前音著协的KTV歌厅版权收费,可以说就是一个前车之鉴。据报道,3年来,首次待分配的卡拉OK版权费总额1.2亿元,依据“分配方案”,扣除税金后,首先被提取8%即960万元的平台使用费,剩余部分的50%为歌曲版权人所得利益;另外50%为“运营成本、维权成本、宣传成本以及基础建设成本”,由音著协、音集协等机构分配。这意味着,大部分的版权收费,其实没有落到真正的著作权人手中,而成了音著协这样的代理者的收益。———“管家拿的比主人还多”,这样的版权收费无疑十分荒诞,并没有真正体现对著作权利人的充分尊重。

另一方面是,下游经营者如网吧、大巴经营者的基本权利。基于版权的收费,从市场角度看,其实就是一种交易———消费者通过付费的方式向版权人购买作品的使用权。显然,这样一种交易要想足够合理合法,也应遵从公平自愿的市场交易原则,即交易双方都应享有平等的议价权、可以充分地讨价还价。然而,从现有情况来看,无论是此前的音著协,还是现在的影著协,版权收费似乎都是一种单方面的行为———收费标准、依据,在未经向被收费者充分征求意见的情况下,便由收费者不由分说地推出了。如此不尊重买方权利、“强买强卖”意味十足的版权收费,无疑很难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接受,最终势必也不会真正有利于著作权人权利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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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贵峰 编辑: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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