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宝流失的反思:为何流失文物追讨不回
大英博物馆中国馆馆藏的中国唐三彩 摄影:于世文
其次,要借助国际法庭和国际公约追讨国宝并在国际论坛上发出清晰的声音。我国文物机构和文物专业人士都应该十分熟悉有关返还文物的国际公约。法律界朋友告知,这些公约有1954年海牙公约、1970年联合国《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有关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等,当然,这些公约并不全是法宝。
如1995年的公约竟然规定了追索期只有50年,而我们的国宝绝大部分是二战前流失的,即使从二战胜利的1945年算起,到1995年已满50年,那就等于说我们失去了追索权。更何况英法美等国没有加入这个公约。
因此,对于这样的公约,我们应该通过联合国和多种渠道发出声音,要求修改,还以公正。
而有些公约明示须提供丢失文物的时间、形状、色彩、重量及所有权证明的规定,也不尽然合理。
试想在战争年代里,强盗非法挖掘、国家考古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我们上哪里寻找上述资料呢?这不又等于阻止我们追讨吗?对这样的公约,我们也应呼吁要求修改,使其更加公平,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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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 霄 编辑: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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