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正在深度侵入汉语 300年后汉语会消亡吗?
2010年03月03日 09:58 文汇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严重的责任就在于握有话语权的新闻出版界的记者、编辑、总编辑等等身上。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上的汉英混杂,就是从他们手上放行的。有的编辑还特别热衷用汉英混杂的形式做标题:

“MG:MY年轻生活的GENE”

“上海加入LIVE8”

“哪款AOC,卖到了VDP?”

“Google Adwords新界面发布”

这难道就是个把关不严的问题吗?编辑这样做题,总编辑这样放行,社会这样效仿,汉英混杂便泛滥蔓延。

汉语的危险不在于英语作为强势文化的侵入,而是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者对这种侵入自我解除武装,整个民族采取“不抵抗主义”。主要表现在:在官方文件、主流媒体中,对英语微缩语的使用越来越多。民间,在汉语的语境中,夹杂英语的现象越来越多。一代一代年轻人慢慢地更多喜欢英语而轻视汉语。

汉语是中华文化的基因和基石,它是中华文化的载体,它关乎文化认同,民族认同,关乎国家统一,那是我们中华文化的命根子。我这里如此强调知识分子的作用,是因为知识分子是文化传承的担当者。汉语延续五千年不衰,是世世代代知识分子薪火相传继承发展的。难道到了我们这几代知识分子手里,要传下去一种汉英混杂、不汉不英的“汉语”吗?五千年祖宗的基业要毁在我们手里吗?对这样一个关乎中华文化命根子的问题,中国知识分子怎么能疏忽麻痹?

第三个原因:法律不完善,执法不严格,国家对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缺乏及时有效的指导、规范、管理。

先说第一个问题:法律不完善。

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下文简称“语言文字法”)对规范语言文字起了重大作用。但是,失之简单。对外国语言在汉语文出版物上的使用只有两句话,即第二章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解释。”

我认为:语言文字法对外国语的使用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

现在政府文件、主流媒体中流行的GDP、WTO、ID等字母词,是不是外国语言文字?如果是,那它就不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如果是,每次使用都要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解释,在每次使用GDP时,后面都要加一句“国内生产总值”,岂不是更麻烦了?

有必要对GDP、WTO等几个已成为高频词的英语缩略语专门探讨一段。有朋友说,GDP已为人们广泛采用,政府文件、主流媒体都这样说、这样写,要改也很难了。能不能在修改语言文字法时豁免专门指定的几个英语缩略语。我反反复复想了又想,最后认定还是不能豁免,理由是:

1、GDP等是社会经济中的高频词,保留它们几个,还是保留了大量的汉英混杂现象。

2、法应是公正、公平的,只有一个标准,不能有双重或多重标准。比如,你留了GDP,GDP高兴了;铲除了CEO,CEO不高兴。你没有理由让CPI、IMF等英语缩略语不跟进。

3、即使是现在立法保留几个英语缩略语,再过若干年,又有一批经常运用的英语缩略语要求豁免,是不是又要修改语言文字法,再加上新的成员?不断地修法,不断地递进,汉英混杂不还是蔓延吗?

所以,趁现在通行的英语缩略语词还不是很多,也就是十个以内吧,干脆立法禁行,用汉语简称替代,反而省事。

法,是刚性规定,要能作为人们具体行为的依据,要能操作,不能白纸黑字写着,到具体判案时又不管用了。

还有一个典型案例最能说明问题,它就是被称为“中国姓名权第一案”的赵C案。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市民赵C,因为名字中出现外文字母“C”,月湖区公安分局拒绝向其发放第二代身份证,要求其更改名字。赵C认为公安部门侵犯自己姓名权,向月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月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赵C胜诉。月湖区公安分局再向鹰潭市中级法院上诉,二审的结果是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赵C愿意更改姓名,月湖区公安分局撤回上诉。此案的纷争长达一年,之所以以达成庭外和解结束,因为双方都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语言文字法和居民身份证法都没有明晰的、具体的规定,法院依法判案,结果是无法可依,官司打不下去了。

此案说明英语文化已经严重侵入汉语文化,一个中国人在身份证上不用母语命名,竟然觉得用英文字母更好。感谢公安部门有这个捍卫汉语文化的自觉性。这一次堵住了这个缺口。试想:如果从姓名权这里打开缺口,将来中国如果有十万、百万、千万、上亿的人用汉英混杂的形式命名或者全用英语名,如果他们中又出了名人、国家领导人,汉语出版物上无法回避,汉英混杂更加严重,汉语不就土崩瓦解了吗?

现今的语言文字法在对使用外国语言问题上,太过原则不够具体;又没有制定配套的外文使用管理的法规或规章。这就造成了许多类似赵C案的尴尬:有法存在,无法可依。

2000年7月3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家镠,在作通用语言法草案说明时说到:外文的使用情况很复杂,法律只能作原则性规定。但是“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配套的外文使用管理法规或规章”。10年了,这个“配套的外文使用管理法规或规章”一直没能够出来。

当然,语言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大系统,具体规定不能太多,太多了就把语言框死了。但要做到“原则”和“具体”的平衡。对语言使用中出现的明显的、危害极大的“缺口”,要坚决堵住,要划定红线明确禁止,要具体到可以用它判案。

英语作为世界上强势文化对汉语的影响在所难免。公民个人如何使用外国语言不必干涉,但国家要划定一个底线,守住主要阵地。这些主要阵地就是汉语文出版物(包括报纸、杂志、书籍);政府公文;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招牌、广告用字;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居民身份证等。

既然语言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大系统,从动态、发展的语言观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一个不断进行、不断完善的过程。语言文字法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现在的语言文字法立法已经10年。汉英混杂、字母词等等英语侵入汉语的问题,或许当时刚刚冒出来,当时还看不准;而今,它已经为盛为烈为害了,修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配套法规,已经是时候了。

建议在修改语言文字法时,加上:

“禁止在汉语文出版物中使用字母词。一切外语词必须经过翻译汉化,才能在汉语出版物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登记时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

再说第二个问题:执法不严格,监管漏洞多。

本文开头引用的汉英混杂的例证,还有许多报纸用汉英混杂的文字作为标题的例证,是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不允许的。由于没人监督、没人管理,致使汉英混杂蔓延滋长几乎不可收拾。

谁来监督?谁来管理?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了政府是执法主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199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并入教育部,教育部设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

语言文字法还规定了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之外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教育部门管好学校;广播电视部门管好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管好报纸、杂志、书籍等出版物;工商部门管好企业名称、商品包装说明、商标、广告;体育部门管好体育场馆;城建部门管好公共设施的用语用字。

我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列举政府各部门对语言文字的管理职责,是想说明不是语言文字法立法时职责不清,而是政府有关部门执法不严,不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建议各级政府新闻出版部门设立通用语言的监察机构,对所属的报纸、书籍、杂志等等汉语文出版物进行巡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批评,及时制止。

“监督者”不监督怎么办?谁来监督“监督者”?应该是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了。

第三个问题:外国专有名词和科技术语的翻译规范审定不及时。

按说,语言文字的发展是长期地缓慢地社会约定俗成的。现在看来,对外来语不能只等社会约定俗成。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新理论、新概念、新材料、新工艺、新品种、新型号不断涌现,与之同步的科技术语产生的数量大,传播速度快。国家没有及时规范和进行权威公布,社会交流又是一刻也不能等待的。由此造成许多科技新词在汉语出版物中直接以英语名词出现。比如QQ,MSN,现在又出现了twitter,至今不见规范翻译汉化,将会造成更多的汉英混杂。如果你现在去看报刊关于科技类的文章报道,你会看到那里的汉英混杂触目惊心。

建议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一个统一权威高效的翻译规范委员会,专门负责外国人名、地名、外国专有名词、科技术语的翻译规范工作,建一个这方面的官方网站。一有新词出现,立即组织翻译审定,立即在官方网站公布,全国都来跟它“对表”。一有新词出现,还可以在官方网站上号召全国人发帖翻译,集中全国人民的智慧,最后由翻译规范委员会审定公布。这也正好发挥了全国学英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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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振国 编辑: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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