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展:权力可以终结冲突,我们为什么还需要法律?

施展:权力可以终结冲突,我们为什么还需要法律?

人们往往会说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丛林社会,里面是一种弱肉强食的状态,强者做他想做的事,弱者做他不得不做的事。

这句话初听上去很有道理,毕竟,强者不想跟弱者讲道理的时候,你跟强者讲再多的道理都是没用的,因为强者往往站在财富尤其是权力的制高点上。

但是,光靠权力就够了吗?我把问题切换到另一个语境下,看看通常人们都认为最讲实力的国际政治问题。

01

纽伦堡审判:一次重建世界秩序的机会

图|纽伦堡审判

在二战之后,有一场著名的纽伦堡审判,在这场大审判当中,纳粹的一些高官依照严格的程序接受司法审判,最终多半以反人类罪判处死刑,少数判处重罪,还有极个别被无罪释放。也许你会奇怪,这些人反正多半都要杀死,干嘛还要在法庭上费那么多事呢?

不止你会这么想,在二战刚结束时,也有很多声音是主张不经过审判,直接把纳粹就地正法的。盟国方面的苏联领导人斯大林曾打算把5万名德国官员排队枪毙,至少是送到西伯利亚服苦役,党卫军则应该活埋了事。英国丘吉尔也打算把党卫军的重要人物就地正法。

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却提出:“如果你们认为战胜者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可以任意处死一个人的话,那么,法庭和审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人们将对法律丧失信仰和尊重,因为法庭建立的目的原本就是要让人服罪。”最后斯大林和丘吉尔都被美国人说服了,同意成立国际法庭进行审判。

为什么进行审判会这么重要呢?因为,如果问也不问直接杀掉,那么无论在哪一方看来,都无法回应一个质疑,这不就是胜者王侯败者贼吗?你们这帮人打胜了,就把失败者杀掉,失败者被杀掉并不是因为他们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过,而只不过是因为他们运气不好战败了而已。战胜者这么搞事情,也就看不出来他们比纳粹到底强在哪里。

如此一来,战后秩序无法获得人们的信服,这个秩序也就无法稳定下来,战败的德国很可能想要找机会复仇,获胜的盟国也没有底气真正地接纳失败者再回到国际大家庭。

图|一战后的《凡尔赛条约》终结了一场战争,开启了另一场战争

一战后的世界秩序就是这样的。德国被迫承担起一切的罪责,但这个结果仅仅是由胜利者强加给失败者的。失败者因此不服气总想要挑衅秩序,胜利者也没底气去维护秩序,这种秩序根本就不会稳定,仅仅是下一次大战准备好基础而已。

所以,二战后的战胜者终于抵御住了肆意报复的诱惑,把纳粹的罪行提交到了法庭,通过具体的司法程序,人们对于正义的秩序才终于有了共识。这样,不仅仅是战败者德国,也包括胜利者盟国,才能真地走出过去的阴霾,世界才有机会重建秩序。

02

对正义规则的期待内在于人的精神结构

刚说的这个是外国的事情,咱们再换到中国的事情。有人经常会说,国际上哪有什么正义的规则,只不过是弱肉强食罢了,你看晚清的时候,面对帝国主义的炮舰,中国被迫签订了多少不平等条约啊?

图|晚清流传的“时局图”见证了列强瓜分中国的“屈辱史”

实际上,这个说法包含着一种自相矛盾。如果他真的认为没有正义的规则,只有靠武力,那么也就没有什么标准可以用来评判,晚清签的那些条约是不是平等;如果他坚持认为那些条约就是不平等的,分明就是说,在武力之外,还有一重判断标准。

那么这一重判断标准又是什么呢?它就是一种正义的规则嘛,而法律就是我们所说的正义的规则。

所以你瞧,即便是在初看上去完全是无政府状态的国际政治中,法律也会起到这样重要的作用,更何况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呢。

从这些例子里也可以看出,人们在内心深处的潜意识里对规则是有一种期待的,即便不承认规则有用的人,也对规则有着一种期待。这种期待很可能是内在于人的精神结构的,因为人是一种追求意义的动物,而意义必须得通过一种价值参照系才能表达出来,价值参照系的呈现形式之一,就是规则。

03

神裁法:从宗教中成长的法律

说到这,很可能你会发现,这又跟咱们此前讨论过的宗教问题联系起来了,之前讨论宗教问题的时候我曾说过,宗教很可能就是内在于人类的精神结构的,人类天然有追求意义的精神动力,宗教就是为意义提供终极价值参照系的。

难道法律跟宗教还有什么关联吗?法律是由看上去彼此之间环环相扣的抽象法条组成,宗教是由看上去神神叨叨的各种教义或者宗教故事组成,它们俩能有什么关联呢?

依照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看来,法律最初就是从宗教里面发展出来的。发展的起点就是人们之间发生的各种争端。发生争端之后就得有裁决,一般情况下,人们都约定俗成地请村里的长老或贵族来主持公道。但是有些问题可能特别复杂,长老或贵族也说不清楚谁是谁非了,同时这个问题又非常重要,一定得要有个说法,人们就有可能放大招了,这就是神裁法。

所谓神裁法,就是请上帝来帮忙判断谁是谁非。上帝不会亲自出面来帮你裁判,人们也不想为了裁判一件案子就去见上帝,所以所谓神裁法都是用一些特定的办法。比如,在中世纪的日耳曼人那里主要有三种办法,分别是火裁法、水裁法和决斗法。

图|神裁法中的火裁法

火裁法是空手抓一块烧红的烙铁,之后就把手包扎起来,三天后验伤。如果伤势愈合得非常之快,这个人就无罪释放。水裁法分为热水裁和冷水裁,热水裁就是把手伸到开水里,然后包扎起来,三天后验伤,以判断这个人有罪无罪;冷水裁就是把人扔到池塘中,看他沉下去还是浮起来,来判断他有没有罪。决斗法就是进行一场司法决斗,人们相信上帝会干预到决斗当中,让有罪的人失败。

听到这你会发现,这个所谓的神裁法完全就是撞大运嘛。这和正义不正义还有什么关系呢?古人也太愚昧了吧?

实际上,古人也知道这种事情是撞大运,除非是特殊的情况下,某个说不清的案件还必须得有个说法,古人也不会动用神裁法的。否则人们对于什么才是正当的行为规则,也就没法形成稳定的预期了,这对于社会的健康运转是非常不利的。

所以,古人对于什么案件才是能够进入神裁法的,有着特别严格的规则。碰到那种难以裁决的案件,控辩双方会激烈辩论,这案件到底是否符合进入神裁法的规则。这个时候的辩论,和原告被告孰是孰非基本上没关系,只和对于抽象规则的判断有关系。

即便进入了神裁法,等到被告抓完烙铁过了三天验伤的时候,到底啥样才算愈合得非常之快,也有一套严格的判断标准,控辩双方同样会以此为基础展开激烈辩论,辩论这位的伤势愈合得算不算快。

也就是说,就神裁法而言,神裁阶段实际上并不重要,神裁主要是给个正当性的名义,真正重要的是神裁那一下之前和之后的激烈而又严格的规则辩论过程。而村里长老或贵族的判断,在最初并不是依照法律,而是依照当地的道德风俗。

说到这你就看到了,法律是如何从宗教中逐渐成长出来的。如果没有神裁法,通常人们都是按照道德风俗来断案的;而正是从神裁法当中,才生长出对于纯粹抽象规则的辩论,这些辩论就是司法辩论的原型。在司法辩论中,法律要维护的正义究竟是什么,实际上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理解和适用规则。

所以,在神裁法的适用过程中,反倒在道德习俗之外,逐渐出现了仅仅关乎抽象规则的法律。基于法律,人类的秩序也就不再仅仅受制于政治学当中所关注的那个核心要素,也就是权力了。权力只能靠压服的办法解决冲突,但没人能确保自己永远是最强者,哪怕是最强者也有打盹的时候,而打盹的那一刻就是最强者变为最弱者的一刻。

所以,只要是以力量来决胜,人类就永远无法获得安宁,直到人类能找到以规则来决胜的办法,才会开始获得安宁的秩序。

04

法律:可以自我演化的抽象规则体系

一旦基于抽象规则的法律出现,人们逐渐还发现,它和道德相比还有别的好处。

法学作为一套抽象规则体系,其中每一条的具体规则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通过其他的规则获得意义,规则与规则之间互为解释,构成一个逻辑自洽的系统;而基于信仰的道德信条彼此之间不一定有相互解释关系,就没法构成这种系统。

于是,法律这个抽象规则体系,一旦其中某些特定规则发生变化,由于规则之间互为解释,整个系统就会发生演化,继续向前发展。但是道德信条之间并不会互为解释,如果时代变化了,某个特定的信条变了,也不会引起道德体系系统性的自我演化。

抽象规则体系因为有演化性,所以它会有更强的可扩展性,也就是说它可以不断用来解决新的问题,而在这个扩展过程中还可以不断积累,逐渐把新扩展的领域和原有的领域整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统一的规则系统。而道德体系的扩展性和积累性,就都不如抽象规则体系。

这么一来你也就明白了,西方之所以在近代能够后来居上,压制住其他地区,不仅仅是因为它有坚船利炮,还因为它有法律秩序的构建能力。通过对法律秩序的构建,可以把相关各方都纳入一个统一的规则体系当中,各方因此都获得更大的舞台,更大的市场,从长线来看对于自己的发展也是利远远大于弊的。

所以西方形成的这种法律秩序就获得了很强的扩展性和演化性,一个地方一旦加入进来,甭管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只要时间足够长就都会发现好处,就更愿意在里面参加博弈,而不是退出去。

所以我们会看到,成吉思汗征服了世界,但在他的帝国崩溃之后,却并没有留下什么遗产;而西方人征服了世界,在他们的殖民帝国崩溃之后,却留下了一整套的规则系统,构成了现代世界秩序的规则基础。

05

法学:对规则的规则的研究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才被称为现代社会的操作系统,离开法律根本就无法有效地理解现代社会。

法律这个操作系统最初是从宗教中演生出来,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人口流动性逐渐增强,社会中越来越多不同信仰的人,他们对基于信仰的正义标准是没有共识的。

作为抽象规则系统的法律就进一步呈现出其容纳力,它可以为各种不同的信仰提供共通的规则体系,就像不同的软件,在一个共通的操作系统之中,可以并行不悖地运行一样。

随着这个操作系统变得越来越复杂,其中的代码(也就是法条)越来越多,要让各个代码彼此间都能协调起来,就需要更加高超的技巧,才不会让现代社会经常宕机。

代码就是基础规则,如何能够把各种代码都协调起来呢?这就需要关于规则的规则。

人类在发展历程当中对于规则的这层层追求,就是一种元问题,而对于这种元问题的回应,逐渐系统化地发展起来,就成了法学。法学会告诉人们,该如何正确地编写代码,让法律这个现代社会的操作系统能够正常运转。

这就涉及到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法律作为一个操作系统,是如何成为解决冲突的技艺,支撑起人类的现代社会的;另一方面,法学是如何指导编写操作系统的代码的。通过回答以上两方面问题,我们能感受到法律人面对世界的提问和思考方式,这是现代人必备的一种思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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