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少年派的奇幻漂流》是一部奇特的影片,它在电影画面上带来了多许的震撼,那晚暮之下的荧光岛屿,那雷鸣之中的巨鲸以及那些美丽到不真实的水母群,它在想象力的加持下展示了海洋的壮阔与惊险。这是一部关于信仰和人性的电影,或许每只动物都射影了一位游轮上的乘客,又或许这实际上是关于海难中困苦的一种描述。但是今天,我的目光没有放在信仰之上,本文的主角也不是派而是一只孟加拉虎——理查德帕克。
电影中的理查德帕克因为一次名字登记的错误而拥有的人类的名字,在电影的结尾,它缓缓踏入丛林,望着派一眼,转头前行去获得了它的自由。李安并不是无理由的在杜撰着一个不存在的名字,他通过这只孟加拉虎,隐喻了另一个关于人性和道德的故事。
在1884年的11月,一艘英国船只出发自英国的南安普顿,来到好望角(Cape of Good Hope)之时淹没于暴风雨之中四个人无奈的坐上了救生的敞篷船之中,Thomas Dudley,Edward Stephens,一位布鲁克斯人以及一位十七八岁的男孩——理查德帕克。刚开始的三天大家都没有吃东西,不像电影中描述的船上有许多的食物,现实中的四人只拥有两罐萝卜。在第四天他们抓到了一只乌龟成为了他们支撑到第十二天的食物来源。在第18天的时候,Dudley和Stephens提出了建议,要求抽签去选取四个人中的一位作为其他三个人的食物,布鲁克斯人反对了这样的提议,而理查德帕克却没有进入他们的协商之中。两位提议者告诉布鲁克斯人他们有自己的家庭,有回到家庭的必要,在Stephens的同意下,Dudley杀死了帕克,而三位遇难者最终也获得了救援。
同样是海难的故事,两位帕克的命运大相径庭,真实的帕克被同伴谋杀之后成为了他们的食物。甚至在遇到救援之前,其中一人的日记写到:“我们正在吃着我们的早餐”。尽管是在极端的情况下,但是一个人的生命被如此剥夺,如同普通的牲畜一般被蚕食,这样的行为在道德和法律上是否具有可原谅性?
19世纪英国哲学家Bentham提出了以结果论为出发点的功利主义观点,他认为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是人类活动的出发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才是最根本的原则。依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而言,案件中的做法有了其实施的正当性,帕克的死亡便不可以单单的看作一件谋杀案来评判,因为如果没有人献出生命,四个人都会遇难。如果一个人生命的消亡是可以带来大多数人组成的群体的存活,依照Bentham的观点,这样做是存在合理性的。
但是以上的观点存在诸多的反对的声音。首先,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的保护不可以以数量来衡量,那么一个人的生命和多数人的生命便没有对比的理由。在中国没有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也不认同自杀的自我选择,在选择自由的层次来讨论之下,我们不可以因为选择的自由而放弃生命的自由,freedom没有所谓的优先级别,当然在人文的层面来看,当一个人已经因为病痛亦或精神疾病而失去了作为一个人的尊严和最基本的健康状况,是否可以选择结束生命这样的一种结局,这又是另外的一个话题了。其次如果功利主义的发展可以与法治相抗衡,那么谋杀罪的法益侵犯便可以在这样的极端情形下有所变化,这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
结果论(Consequentialism)在规范伦理学中是一个很大的类别,而中国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其实是走了动机论的方向。我在读香港学者梁文道的《读者》一书之时,看到了很有趣的一个观点:在曹操败走华容道之时,关羽不顾当初立下的军令状而放走曹操。当初立下军令状捉捕曹操是大义,理应褒扬,而放走曹操念及过往是义,也应该赞扬。这就出现了一个很尴尬的局面,不论如何去做只要自己问心无愧,过的了内心的那一关,人的行为总归可以变成正义之举。缺乏一个道德体系的社会同时会给法治带来巨大的破坏,当人与人的道德判定不在一个维度的时候,很难有道德伦理方面的进步,同时也带来了法治与社会保障体系的破坏。
第二种观点是关于“法外之地”的讨论。在一场伟大的假象案例《洞穴奇案》(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之中,美国法学家萨伯和富勒给我们展示了十四种不同的假象判例。其中便谈到了“法外之地”的概念,在海上的小船之上形成了一个极端的环境,这种环境是不约束于我们社会的法律道德规范的。法外之地是社会规则不能延展到的场景,人类之间是可以恢复本性的残杀和生存的。那么在帕克他们面对无尽的绝望的时候,如果引申出这样的一个概念,我们的法律体系便不可以延展到海上发生的事情上面。
第二种观点也有反对的声音。如果“法外之地”是代表了极端的,超乎社会概念的场景,那么一切等到救援的人群是否都处于这样的一个境地,那么对于救援的渴望又是在社会规则制约之中的,是不是代表就没有一个体系与界定“法外之地”与社会的区别。在这样的规则之下,当人们心中期盼着能够被正常社会的救援队救济,亦或期待着被救济之后自己在海上的行为可以不违背法律的规则,那么法外之地的封闭性便不复存在了。这样的观点是很极端的,在实务之中很难运用,不然便会成为最强力的违法阻却事由,破坏特定场景中法律的适用。
当然,我们可以按照大多数人的思维,运用刑法体系中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法益侵犯去看待这样的一个海上吃人案件,但是三个人的生还的的确确是由于帕克的牺牲换来的,利益的存续是不可否认的结果。我们是否可以运用新的标准去看待一个杀人的案件呢?
如同1884年R v Dudley and Stephens这件案子的判决书结尾所说:
It must not be supposed that in refusing to admit temptation to be an excuse for crime it is forgotten how terrible the temptation was; how awful the suffering; how hard in such trials to keep the judgment straight and the conduct pure. We are often compelled to set up standards we cannot reach ourselves, and to lay down rules which we could not ourselves satisfy. But a man has no right to declare temptation to be an excuse, though he might himself have yielded to it, nor allow compassion for the criminal to change or weaken in any manner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the crime. It is therefore our duty to declare that the prisoners' act in this case was wilful murder, that the facts as stated in the verdict are no legal justification of the homicide; and to say that in our unanimous opinion the prisoners are upon this special verdict guilty of murder.
我们常常被迫建立我们自己无法达到的标准,并制定我们自己无法满足的规则。 但是,一个人无权宣布诱惑是借口,尽管他本人可能已经屈服了,也不能允许同情者以任何方式改变或削弱犯罪的法律定义。
或许,这件案例亦或是《洞穴奇案》的假象案例仍然会被持续的讨论下去,李安十分聪明的运用一份壮阔的绚烂场景淡化了那海上的困苦与绝望,但如果你感兴趣,不妨多去了解一下,这一份关乎道德与法治,人性与正义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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