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贱役”到“品鉴师”:古代匠人的地位变化

从“贱役”到“品鉴师”:古代匠人的地位变化

中国古代社会依照从事的工作类别将人大致分为四等,即"士"、"农"、"工"、"商",这不仅仅是社会行业的划分,更包含着对不同人群社会价值的品评意味。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士"的地位至高无上,不遗余力地维持四个阶层的高下秩序不动摇,其中的典型代表便是明代严苛的户籍制度。

一、明代工匠的低下地位

明朝将普通民户分为三等,"曰民、曰军、曰匠",匠户处于社会的最低层,因而最为卑贱。洪武二年(1329),明朝政府规定:"凡军、民、医、匠、阴阳者诸色户,许各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之罪,仍从原籍",则从制度上确立了工匠世代为匠不得改业,亦断绝了工匠通过包含科举入仕在内的一切脱籍的途径。

政治身份的界定影响着工匠的经济生活,在明代,工匠分为住坐匠和轮班匠两种。住坐匠常驻京师,每月上工十日;轮班匠按距离京师的远近编为班次,每三年一班,"更番赴京,输作三月"。工匠做工属于义务劳动,没有任何报酬,只在上工期间领取一定的月粮和直米。轮班匠每班虽只服役三个月,然路途遥远者,往返于途中便花费三、四个月的时间,且盘费一应自己承担,不仅旅途奔波耗费家资,更耽误家中正常的生计。工匠因此疲于奔命,苦不堪言,到了明朝中期经常出现逃班、逃亡的现象。而工匠的世袭罔替亦未考虑匠户的实际执业情况。

匠籍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派生出许多问题,对工匠和明朝政府造成了极大的负担。于是,明朝统治者对轮班匠制进行了调整,"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银九钱,免赴京……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不愿者,仍旧坐班",开始以银代役。嘉靖年间进一步扩大了以银代役的范围,所有轮班匠都必须缴纳代役银,但住坐匠仍旧照例当班。

纵观明代的工匠,其社会地位之低、生活之艰苦,与明代所实行的匠籍制度有着重要关联。

二、清代工匠地位的改变

清军入关后破除了许多明朝的政治制度,于顺治二年(1645)颁发了废除匠籍的告令,工匠的身份始有提升。同时,清代官营手工业机构及其经营的手工工场统一采取官府招募、雇佣的方式召集工匠做工,如《清文献通考》记载:

"顺治二年……时以营建太和殿,需用工匠,行令各州县派解应役,按工给值。至十二年,工部以匠役缺少,工程稽迟,复奏令顺天等八府派解赴工,又令山东山西二省,查各匠有愿应役者,解部供用。"

匠人征召应役全凭自愿,并且官府"按工给值",较明代户籍制度下的工匠显然更为自由和独立。匠籍既废,匠班银的征收自然有些不合规制,康熙三年(1664)议定"各部寺钱粮均归户部,班匠价银,改入条编内征收"。

然而匠户编为民籍,自当同民户一样缴纳丁银,而匠户还有匠班银的负担,实际上清朝将匠班银编入条鞭之后,匠户的生活压力并未减轻,正如时人议论所说"且工匠亦民丁也,既征其丁,又征匠价,是力役之征,人供其一,而匠供其二"。于是,康熙中后期江西、浙江开始将匠班银摊入地亩。雍正、乾隆年间,全国推行地丁改革之后,逐渐将匠班银"渐次摊入地丁征收,惟于赋役全书仍存其目”。

从工匠与国家的关系来看,匠班银的摊入地亩,工匠才最终摆脱了匠籍制度的束缚,彻底结束了无端服摇役的时代。自此以后,清代官营手工业召集工匠做工不再是要求工匠无偿地劳动,而是采取了更通人情的"按工计直(值)"的雇工办法。工匠在政治上获得一定的自由,使得他们的身份地位也得到提升。

这是清代工匠身份新变化的表现,亦推动了清代手工业繁荣。正是在这样较为宽松的政治环境下,工匠得以专心致力于手工艺制作,而生活状况的改善给予他们更多的资源用于技术的改进和创新,故而清代各地方官员才能不断挑选能工巧匠送往北京。造办处便是因为汇集了各类手工艺制作的精英,才能造就清代宫廷工艺蔚然大观之局面。

三、清代统治者对造办处匠人的新态度

观明代的匠籍制度,可知明代统治阶层将工匠视为可被随便奴役的对象,对待匠人自然严苛。到了清代,虽废除了匠籍制度,但传统社会价值观中对待工匠仍存在"梓人"、"贱役"的偏见。然而清代皇帝似乎并不完全随同世俗,从他们与造办处匠人的互动中,可以看到清代皇帝对待匠人表现出了善意的态度。

清代统治者友善对待匠人的态度表现在"允许匠人留名"的行为当中。

在内廷所造工艺品上刻款,是对工艺品的认可和称赞。雍正年间曾颁布了一条诏令;"凡做的活计,好的刻字,不好的不必刻字。"说明造办处所出之工艺品只有少部分精品,才能获得刻款珍藏的待遇。按例留刻应人姓名必须皇帝允准,如乾隆九年(1744)四月初三,造办处将做得玉刻《九符经》呈进御览,清高宗特别下旨"准刻小臣朱彩,钦此"。造办处匠人在作品上留有名款者不止著名的刻字匠朱彩一人,牙匠封始岐、陈祖章、施天璋、萧汉振、黄振效等人都在曾在其作品上落款;如意馆画画人及一些擅长绘画的画珐琅人也曾奉旨在画作上留名。

乾隆皇帝在《玉杯记》中表达了他对工匠的理解和关注:"夫圬者梓人虽贱役,其事有足称,其言有足警,不妨立为传。而况执艺谏者,古典所不废兹,故藥括其言而记之。"对于自古常被忽视的工匠群体,能在作品上署款,即是从幕后走进了大众的视线,不仅为当世人所知,亦能随工艺品的流传而扬名于后世,于匠人而言是难得的殊荣。

正因清代统治者体谅匠人的用心,造办处的匠人若精进于技艺并能达到一定的水准,便能获得统治者的信任。如乾隆九年(1755)七月,高宗令内务府按照《盂兰盆赋》制作盂兰盆,内务府奉旨"照(画)样准交茶房做其盆上物件,如茶房不能够做的,交造办处的匠人成做,钦此"。由此可见乾隆皇帝对造办处匠人手艺的认可和信任,故而才会将别处不能完成的造办任务交给造办处成做。

清代统治者还常常委任造办处的匠人品鉴认看藏品和贡物,如乾隆十年(1745),宫中新得各式瓦现9件交造办处品鉴,据砚匠顾继臣品鉴得各瓦砚的等级"头等实在瓦砚三、平常瓦砚二、南边石仿做平常瓦砚三、款石仿做瓦砚一"。

由于造办处的匠人时常被传召充任宫廷"品鉴师"的重任,造办处出现了专门的"认看古玩人",在档案中还有因认看古玩立功而被嘉奖的记录:

"(乾隆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司库白世秀来说,太监胡世杰交蓝锻一疋,传旨着赏认看古玩人杨起云,钦此。"

此外,有些杰出的匠师常被皇帝专门指派进行创作,如牙匠叶鼎新,于乾隆三年(1738)二月奉旨在一件象牙背格上刻款;画画人唐岱,于乾隆九年(1744)三月奉旨临摹明代画作大家王原祁的山水画。

参考文献:

《明实录》

《钦定总营内务府则例二种》

曹焕旭《中国古代的工匠》

祝慈寿《中国工业劳动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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