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自罗素
《西方的智慧》
伯特兰·罗素 著 张卜天 译
功利主义运动之名得自于一种可以特别追溯到哈奇森(Hutcheson)的伦理学学说,他早在1725年就对其作了阐释。简要说来,该理论认为善就是快乐,恶就是痛苦。因此,所能达到的最佳状态就是使快乐最大,痛苦最小。这一观点为边沁所采纳,并且渐渐被称为功利主义。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1832年)最感兴趣的是法学,在这方面,他的主要灵感来自于爱尔维修(Helvetius)和贝卡里亚(Beccaria)。在边沁看来,伦理学主要是一种基础,用来研究如何以合法方式来促进最佳的可能事态。他领导着一群所谓的“哲学激进分子”。这些人非常关注社会改革和教育,普遍反对教会权威和社会统治阶层的特权。边沁不喜社交,性情温和,总是从不那么激进的观点出发。不过到了晚年,他虽依然羞怯,却成了一个坚持己见的无神论者。
边沁很关注教育,和那些激进派同仁一样,他也对教育的无限治疗效力抱有极大的信心。值得指出的是,在边沁时代,英格兰只有两所大学,只有公开宣称信奉英国国教的人才能入学。直到19世纪下半叶,这种反常才得以纠正。边沁意在帮助那些未能满足现行体制狭隘限制的人获得受大学教育的机会。1825年,他是一个帮助创建伦敦大学学院的团体中的一员。学生不会受到宗教审查,学院也没有礼拜堂。这时边沁已经与宗教彻底决裂。临终前,边沁规定将自己的骨架穿戴整齐,覆以蜡膜保存在学院里。本书中的这幅图片便出自该陈列柜,以永久纪念学院的创始人之一——边沁。
边沁的哲学基于可以追溯到18世纪初的两个重要观念。一个是哈特利(Hartley)曾经强调过的联想原则。它最终源于休谟的因果论,休谟用观念的联想来解释因果依赖性概念。在哈特利和后来的边沁那里,联想原则都成了心理学的核心机制。边沁提出的原则作用于经验提供的原材料,而并未利用属于心灵及其运作的传统概念工具。这便使他能对心理学给出决定论的解释,而根本不涉及心灵概念。事实上,这些概念仿佛已经被奥卡姆的剃刀剃掉了。巴甫洛夫(Pavlov)后来提出的条件反射理论正是基于联想主义心理学这样的观点。
第二个原则是前已提到的“最大快乐”的功利主义格言。这条原则与心理学有关,因为在边沁看来,人们力图去做的就是为自己获得最大可能的幸福。这里的“幸福”与“快乐”同义。法律的功能就是确保在追求自身最大快乐的时候,任何人都不能妨碍他人的同样追求。这样便可以使最大多数的人获得最大的快乐。尽管有各种差异,但这就是功利主义者的共同目标。直截了当地说,这一目标听起来有些枯燥乏味和自以为是,但其背后的意图却远非如此。作为一种致力于改革的运动,功利主义所取得的成就肯定已经超过了所有唯心论哲学的总和,而且没有引起什么混乱就取得了这些成就。同时,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还能作另一种解释。在自由主义经济学家那里,它成了“自由放任主义”和自由贸易的一个正当理由。因为它认为在既定的法律下,如果每个人都能不受限制地追求自己的最大快乐,那么就会产生社会的最大快乐。然而,自由主义者在这方面有些过于乐观了。也许有人会以苏格拉底的方式认为,如果人们不厌其烦地告诫自己和估量其行为的后果,那么他们通常会看到,伤害社会终将伤害自己。但人们并不总是认真考虑这些事情,经常凭冲动和无知行事。因此在我们这个时代,自由放任学说已经渐渐受到一些防范措施的限制。法律就被看做这样的机制,它保证每个人都能够追求自己的目标,但又不妨碍他人。
于是,法律被视为一种机制,目的是确保每一个人都能追求自己的目标而不致损害他人。因此惩罚的功能不是报复,而是防止犯罪。重要的是,某些侵犯虽然应受惩罚,但惩罚不应像当时的英格兰那样残忍。边沁反对不加辨别地实施死刑,当时稍有罪过也可能被随意处死。
由功利主义伦理学可以导出两大结论。首先,在某些方面,所有人似乎显然都对幸福有同样强烈的渴望,因此理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这种观点在当时是比较新颖的,它成为激进派改革方案的核心信条之一。另一个推论是,最大的幸福只有情况稳定时才能获得,因此平等和安全就成了最重要的考虑。至于自由,边沁认为不太重要。在他看来,自由就像人的权利一样,比较形而上学和浪漫主义。在政治上,边沁主张仁慈的专制,而不是民主。顺便指出,这给他的功利主义带来了一个困难,因为显然没有机制能够保证立法者实际采取仁政。根据他自己的心理学理论,这也要求立法者总是基于全面的知识,富有远见地行事。但正如我们之前表明的,这种看法并不完全合理。这个实际的政治难题不可能被一劳永逸地消除。人们最多只能尝试永远不让立法者过于放任。
在社会批判方面,边沁与18世纪的唯物论是一致的,他预见到了后来马克思主张的很多东西。边沁认为,现存的关于牺牲的道德是统治阶层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而有意采取的欺骗。它期待别人做出牺牲,而自己却置身事外。正是针对所有这一切,边沁才提出了他的功利主义原则。
虽然边沁生前一直是激进派的思想领袖,但这一运动背后的驱动力却是詹姆斯·密尔(1773年-1836年)。詹姆斯·密尔的功利主义伦理观与边沁相同,他也鄙视浪漫主义。在政治问题上,他认为人们可以用论证来说服对方,在采取行动之前应当做出理性评价。与此相伴随的是对教育效力的过分相信。受到这些这些先入之见所影响针对的是他的儿子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年-1873年),父亲将教育学说无情地灌输给他。“我从未做过孩子,”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晚年抱怨说,“从未玩过蟋蟀。”他3岁就开始学习希腊语,其后所学均与当时的年纪不相称。到了21岁,这种可怕的经历自然使他精神崩溃了。密尔虽然后来很关注30年代的议会改革运动,但并不像之前的老密尔和边沁那样愿意担任领导角色。从1865年到1868年,密尔是众议院中的威斯敏斯特代表,他继续强烈要求普选,并以边沁的方式走上了一条追求普遍自由的反帝国主义之路。
在哲学方面,密尔的观点几乎完全是派生的。最能牢固确立其声誉的莫过于他的《逻辑体系》(System of Logic,1843)一书。他对归纳法的讨论在当时是比较新的。支配归纳法的一套准则让人想起了休谟关于因果关系的一些规则。归纳逻辑中一个永恒的问题是如何证明归纳论证是正当的。密尔认为,归纳论证的根据就是我们观察到的自然的恒常性,后者本身就是一种最高的归纳。当然,这就使整个论证成为循环的,但密尔似乎对此并不担心。不过,这里还涉及一个至今仍然困扰逻辑学家的更一般的问题。粗略地说,这个困难在于,人们总觉得归纳法毕竟不如理应地那样值得推崇。因此,必须证明它是合理的。但这似乎又导向了一个并不总被认识到的潜在困境。因为证明本身就是演绎逻辑的事情。如果归纳是需要得到证明的东西,那它本身就不可能是归纳的。至于演绎本身,则没有人觉得必须去证明,自古以来它就备受推崇。也许唯一的出路就是让归纳与众不同,而不试图将它与演绎联系在一起。
密尔对功利主义伦理学的解释包含在《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1863)中。该书几乎没有任何内容超出了边沁。密尔和也许可算作第一位功利主义者的伊壁鸠鲁一样,最后也愿意认为某些快乐高于其他快乐。但在解释质上更高的快乐与量上更高的快乐有什么差别时,他实际上并不成功。这并不奇怪,因为最大快乐原则以及对快乐的计算隐含着消除质而赞同量。
在试图用论证来支持“快乐就是人们实际追求的东西”这一功利主义原则时,密尔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能够证明一个对象可以看到的唯一证据,是人们实际上看见了它。能够证明一种声音可以听见的唯一证据,是人们听到了它;关于其他经验来源的证明,也是如此。与此类似,我以为,要证明任何东西值得欲求,唯一可能的证据是人们实际上欲求它。”但这是一种掩盖了逻辑差异的基于语词相似性的遁词。如果某物能被看见,我们就说它是可以看见的。在“值得欲求”的情况下,存在着一种模糊性。当我说某物是值得欲求的,我也许仅仅是指我事实上的确欲求它。当我对别人这样说时,我当然会假定他的喜好和我差不多。在这个意义上,说值得欲求的东西被人欲求是平凡的。不过我们说某种东西是值得欲求的还有另一种意思,比如我们说诚实是值得欲求的。这实际上是指我们应当诚实,正在作的是一则伦理学陈述。因此,密尔的论证肯定是不可靠的,因为“可以看见的”和“值得欲求的”之间的类比很肤浅。休谟已经指出,我们不可能从“是”中推出“应当”。
但无论如何,很容易举出直接的反例来证明这一原则无效。将快乐定义为所欲求的东西是平凡的,不仅如此,说我所欲求的是快乐一般来说也并不正确,尽管欲求的满足的确会给我带来快乐。此外,在某些情况下,除了我有这个欲求,我所欲求的东西可能与我的生活并没有直接关系。例如,我们可能会希望某匹马赢得比赛,而没有实际下赌注。因此,功利主义原则很容易遭到一些严重的反驳。但尽管如此,功利主义伦理学仍然是有效的社会行动的来源,因为伦理学说宣称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无论人们是否真的一直以一种能够促进这种普遍快乐的方式来行动,都可以持有这种观点。于是,法律的功能就是确保获得最大的快乐。同样,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改革目标与其说是实现理想的制度,不如说是建立可行的制度,从而真正赋予公民以某种程度的幸福。这是一种民主理论。
与边沁相反,密尔是自由的热情捍卫者。在著名的《论自由》(On Liberty,1859)一文中,他对这方面的看法作了最佳阐释。他和哈丽特·泰勒(Harriet Taylor)共同撰写该文,1851年,哈丽特·泰勒在前夫去世后改嫁给了密尔。在该文中,密尔为思想和言论自由作了强有力的辩护,并建议限制国家干预公民生活的权力。他特别反对基督教自称众善之源。
“特别声明:以上作品内容(包括在内的视频、图片或音频)为凤凰网旗下自媒体平台“大风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videos, pictures and audi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the user of Dafeng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mere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pac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