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若英及《后来的我们》被诉不正当竞争 片方回应:诽谤

刘若英及《后来的我们》被诉不正当竞争 片方回应:诽谤

继退票事件后,女星刘若英执导的电影《后来的我们》再惹“麻烦”。1月7日,网友“出品人布衣翁”晒出数张截图,称已将刘若英及《后来的我们》片方多家公司诉至法院,诉由系不正当竞争。

上述网友晒出的武汉中院司法公开网上服务平台截图显示,该案原告系武汉光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及自然人黄乾生,被告则包括刘若英、叶茹婷及霍尔果斯英儿电影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

武汉中院司法公开网上服务平台上显示的案件信息,该案被告包括刘若英

针对此事,《后来的我们》电影官微于7日19点52分发布声明称,武汉某公司今日在微博散布法院资讯截图,控告《后来的我们》片方,其提告内容不实。声明还称,武汉某公司一系列相关动作已构成事实诽谤。

1月8日,网名为“出品人布衣翁”的翁宏才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介绍,他们有相关证人,也有双方往来邮件等作为证据。不过,翁表示目前暂不方便向媒体提供相关证据,“光律师费和诉讼费也得好大一笔钱,如果我们没有相关证据,也不会起诉他们。”

刘若英等被诉不正当竞争

1月7日,认证信息为“华语传媒董事长、出品人、摄影师翁宏才”的新浪微博用户“出品人布衣翁”,在其微博发文称:“刘若英‘借’《后来的我们》赚的盆满钵满,有没有考虑到我们被侵权者的感受,忍无可忍,无需再忍,起诉了。”

该条微博配图为四张武汉中院司法公开网上服务平台截图,截图显示,武汉中院于2018年12月4日受理该案,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为武汉光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及自然人黄乾生,被告则包括刘若英、叶茹婷及霍尔果斯英儿电影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

“出品人布衣翁”随后又发布数条内容相近的微博回应网友,“我们创作了电影剧本《后来》并进行主创策划,购买了歌曲《后来》的版权并使用授权。通过刘若英的经纪人、电影《后来的我们》的总策划、总制片人叶茹婷,聘请刘若英做该片导演。但刘若英、叶茹婷剽窃了我们的剧本及拟拍项目拍摄了电影《后来的我们》。”

针对此事,电影《后来的我们》官微于7日19点52分发布声明称,武汉某公司在微博散布法院资讯截图,指控《后来的我们》片方,其提告内容为不实指控。

上述声明还称,“本片方在此重申,《后来的我们》是根据短篇小说《过年回家》改编的故事,知识产权上从未侵害任何其他个人或公司权益。武汉某公司一系列相关动作已构成事实诽谤。本片方已采集相关证据,将即刻对其提告,对本片方相关不实指控所造成的名誉损失,必追究其责。”

片方律师声明称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1月8日13点55分,电影《后来的我们》官微再次发声“硬气回应”:“电影《后来的我们》,依法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坚决追究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和名誉,不容恶意践踏。”

上述回应还配发了一份律师声明,该声明称:“近期,网络上出现“电影《后来的我们》被告不正当竞争”的信息。在此基础上,部分媒体及个人为博取公众关注,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且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于网络上发布了大量不实信息。对影片《后来的我们》的出品方及刘若英女士、叶茹婷女士等人进行恶意诋毁、中伤,且上述不实信息已经被大量的阅读及转载,严重侵害了影片《后来的我们》出品方、刘若英女士、叶茹婷女士等相关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该声明称,关于被诉一事,电影《后来的我们》出品方尚未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对此事并不知情。出品方现已委托律师进行核实并了解相关情况,如属实,将积极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述声明还称,影片《后来的我们》系根据刘若英于2010年创作的小说《回家过年》改编而成,该小说已经发表于刘若英的散文集《我的不完美》一书中,小说著作权由刘若英享有。影片《后来的我们》在创作、策划、拍摄、发行等环节均依法合规,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出品人布衣翁”的相关言论,上述声明表示,其于微博中发布和传播了大量不实信息,甚至诽谤刘若英女士、叶茹婷女士剽窃了其剧本及拟拍项目,进而拍摄了电影《后来的我们》。针对于此,电影《后来的我们》出品方要求立即删除相关不实信息,并作出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去年曾诉至法院

1月8日下午,网名为“出品人布衣翁”的翁宏才通过电话向澎湃新闻介绍了此事经过。工商档案等信息显示,翁宏才系武汉华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翁宏才表示,武汉华语公司曾与武汉光亚文化艺术公司签订过相关合作协议,联合出品电影《后来》,并请人创作了剧本。他们曾通过相关人士,联系到刘若英团队,商议合作事项,并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给刘若英团队发去了电影《后来》的剧本,但双方最终未能合作。

翁宏才向澎湃新闻介绍,在此过程中,他们虽未和刘若英团队签订合作协议等文书,但有相关证人知情,也有双方往来邮件等作为证据。不过,翁宏才表示,目前暂不方便向媒体提供相关证据,“光律师费和诉讼费也得好大一笔钱,如果我们没有相关证据,也不会起诉他们。”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裁定书显示,2018年5月22日,湖北高院曾对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立案。该案原告为武汉光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华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名单则与此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致,为自然人刘若英、叶茹婷及霍尔果斯英儿电影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定书显示,武汉光亚公司、武汉华语公司曾将刘若英等诉至湖北高院,案由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湖北高院(2018)鄂民初44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对上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湖北高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光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华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2018年6月15日,湖北高院裁定该案按武汉光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华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对此,翁宏才向澎湃新闻解释称,他们和律师团队商议分析后,决定不打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又经过几个月搜集证据等准备工作后,重新以武汉光亚文化艺术公司和项目制片人黄乾生为原告,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案由,重新提起诉讼,索赔7000万元,“最终索赔多少,也得看对方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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