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抄袭该如何鉴定
2010年07月12日 15:39 南方周末 】 【打印共有评论0

学术判断只能由学术权威机构或学术权威做出,其标准远远高于司法。学者有意违规,只能终身禁赛,没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抄袭等学术腐败现象,早已是公开的秘密,近来被揭发出来的不过冰山一角,恐怕还有愈演愈烈之势。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不但有人顶风作案,方法手段也更加变幻无穷。用剪不断,理还乱来形容当今学术界的乱象,亦不为过。

指陈学术腐败的种种怪相,已经不足为奇,其中制度性因素起了决定性作用。除非釜底抽薪,难得云开雾散。而各种反对学术腐败的言行,透露出学术无法规范的种种信息,值得深思。

如今判断学术是否抄袭的一大难题,据说是鉴定不易。之所以不易,是因为鉴定不由学术权威来做,而是由司法或行政部门进行。司法和行政部门对于相关学术领域,大都外行,他们只能根据文字内容的完全重复率进行判别。除非懒虫和笨蛋,一般稍有知识的人,很容易用不同的文字,表达相同或相似的意思。早期抄袭事件大都归入所谓著作权之争,往往各执一词,学术机构不愿招惹麻烦,听之任之,结果闹上法庭。法官千辛万苦,还是费力不讨好,而且留下许多后遗症。仅举两点:

其一,法官判案,以定罪的准则,一般从宽。而学术必须从严,这不仅因为学者是社会的良心,要为人师表,学术机构是社会的精神底线,所以必须用最高道德标准来检验,而且由于学术是少数人的事业,一般人很难在这样的领域中具有鉴别能力和获得发言权。学者如果没有高度自律,存心剽窃作伪,容易得逞。而一旦暴露,则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正因为如此,学术必须靠高度自律来维系。学者有意违规,便失去学术自律和诚信,只能终身禁赛,没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当然,可以转而从事其他职业或是隐居。

或以为学术在自律之外还要他律,此说看似有理,求助司法即其体现。殊不知如果假定学术界居心叵测者居多,则无可药救。由司法来解决学术道德问题,容易模糊是非,混淆善恶。学术判断只能由学术权威机构或学术权威做出,其标准远远高于司法。如果说政治人物贪污受贿,在司法定谳之后才会下台,学者抄袭,则早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就应该永远失去作为学者的资格。否则,看似法纪严明,实则宽大无边。如今行内人一望而知的抄袭,因为判断权操之司法行政,反而不敢轻率定论。对于学者违规犯下不可饶恕的错误,时下学术界乃至相关各方似乎相当宽容。东窗事发后,求情者有之,维护者有之,所在单位或装聋作哑,或刻意袒护。即使遭到处分,还有大学等学术机构争相聘请,全然不顾斯文扫地,也不怕误人子弟。可见司法干预的结果,反而使得学术界放弃责任,进一步丧失了学术鉴别力。长此以往,终有法不治众的一天。

其二,抄袭行为由司法鉴定的一大流弊,是按照司法原则,应当谁主张谁举证。不过这样的规则并不适宜于学术领域。尽管胡适认为学术史上两人水平相近,用相同材料研究相同问题,所得结论大体相同的事偶有其例,可是在资讯发达的今日,动手之前检阅前人研究,应是必须的程序,而且除个别情形外,大都不受国界、语言等条件限制。同时,当今又是知识爆炸时代,有意作伪抄袭,可以得逞于一时。虽有自以为是者设计防弊软件,其实所能检查的,仍是懒虫和笨蛋,至多适用于学生和水平不高的学校职称评定,很难作为学术检验鉴别的有效工具。

应对司法干预,抄袭作伪之徒早已与时俱进,近年来有意毁尸灭迹者似呈上升趋势。其著述大量征引不大相关的前人研究成果,以炫其博学与用功,而与本题直接关联的著述则故意隐瞒不报,且声称前人没有直接研究,以显其价值。实则如果不参考(甚至应用)前人研究,不可能达到应有的层次境界。之所以不敢如实列举,还是相似之处太过明显,坦承无异于自首。而分科治学之下,学人大都偏于一端,难以识破。不过,此种人大都自以为高明,往往揪住所取前人研究的一二破绽,做商榷文章,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露出狐狸尾巴。可是如此明目张胆的自我暴露,一旦告知其所在机构,当政者还要求主张者举证!不言而喻,所举必定是那种低水平抄袭,因为只有那样才算是铁证如山。其实正确的做法很简单,只要当面询问其是否看过前人研究,若看过,为何不加征引;若未看过,何以能够商榷,则原形毕露。诸如此类自以为是的“好狐狸”,固然可以尽欺司法行政和社会大众,却难逃高明者法眼如炬,洞烛其奸,立刻无所遁形。

以司法行政他律学术,还是少用为佳。否则,“难以判断”已经成为袒护显而易见的抄袭行为最方便的托词,而学术则日益不见了权威。学术不存,规范何用?又如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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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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