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舞台”是北京近代以来第一家新式剧场,是当时北京乃至全国规模最大、设计最先进的剧场之一,时人记载其“形式之壮丽,结构之辉煌,大有压倒一切之概”。“第一舞台”虽然开了北京近代剧场的先河,但发展过程充满曲折。开幕不久就与东方汇理银行发生债务纠纷,双方为此对簿公堂,交涉长达数年,加上时局动乱及管理混乱等因素,“第一舞台”经营惨淡,最终无力偿还欠款,不得不转让给他人。“第一舞台”创办人中有近代著名京剧家杨小楼、姚佩秋等,因此该案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本文根据北京市档案馆所藏档案,还原了案情的经过,并对债务纠纷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杨小楼
“第一舞台”的成立
宣统三年(1911),宛平人殿阆仙筹备开设“金舞台”戏园,买下了西珠市口一家石头铺和一家车铺的地基,共花银2万两,戏园建设后因资金不足而中止。第二年,殿阆仙邀请杨小楼、姚佩秋入伙,并将戏园名字改为“第一舞台”。殿阆仙系商人,在北京开设有悦宾楼、德兴成、金台旅馆等商号。杨小楼与姚佩秋皆出身于梨园世家,杨小楼之父杨月楼是清末著名武生,为“同光十三绝”之一,曾供奉于内廷,任四品顶戴的精忠庙庙首,是三庆班最后一任班主。杨小楼子承父业,创立杨派艺术,成为一代宗师。姚佩秋之父姚席珍工青衣,在同光年间享誉一时,姚佩秋亦习青衣,为当时名角。杨小楼曾赴上海演出,对上海的近代剧场印象深刻,因此决定按照其形式修建“第一舞台”。
三人原定各出股本2万两,但实际上除了已购买的地基外并未出资,而是计划对外招股10万两,并制定了股票,每股1000两。杨小楼招到5000两,殿阆仙招来14500两,姚佩秋未能招到,三人所招远不足10万两之数。经姚佩秋介绍,杨小楼与东方汇理银行华人经理孙荩卿(又名孙世勋)商议借款,获得其4万两的支持。双方议定由杨小楼、姚佩秋出名,各在2万两股票上署名,交由东方汇理银行作为抵押,但杨小楼与姚佩秋实际上只得到36000两,另外4000两作为酬劳送给了孙荩卿,而且又送其4张红股。刚解决资金问题,又发生地基原主毁约事件,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杨小楼等人胜诉,“第一舞台”才正式动工修建。
修建“第一舞台”(包括购买地基)大约花费了京平足银10万两,第一次所借36000两不敷使用,后来又陆续向东方汇理银行借入。由于借款时皆是口头约定,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民国3年11月,东方汇理银行经理孙荩卿邀请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对借款进行结算,并签订了还款协议。经算明,截至当年5月24日,所借款项本息合计京平足银125000两,双方议定以“第一舞台”作为抵押,限期6个月还清;按一分行息,每月利银1250两;若到期不还,准许债权人将舞台拍卖,如拍卖价不足以偿债,仍由债务人和中保人全数补齐;如果拍卖价有余,则将余款如数退还债务人。该协议虽然是在11月签订的,但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是5月24日,故落款也是当日。
民国3年6月,“第一舞台”建成,剧场主楼共四层,可同时容纳观众近3000人,是北京当时最大的剧场。其舞台设计不同于旧式戏园,采用了转台法,下有旋转机关,可以任意旋转,便于布景;观众席位共三级,前低后高,作半圆之势,最后设有厢楼,观众无论坐于何位,均能面向舞台。杨小楼主张应待舞台布置完善、邀集名角后再行开演,但其他合伙人都希望早日开张,故舞台刚竣工就定于6月9日开幕。当日京城名流云集,中午12时许,“第一舞台”演出开幕戏以招待宾客,刚揭幕,前楼就突然起火,引起观众恐慌。由于戏园设计不尽合理,只有正门一个通道,造成拥堵践踏,多人受伤。火灾之后,“第一舞台”经过维修,于7月14日重新开业,此后陆续邀请王瑶卿、谭鑫培、梅兰芳等名家演出,名声大振,被认为是北京“首屈一指”的新式戏院。
“第一舞台”的经营管理
在“第一舞台”创建过程中,合伙人之间尚能团结一致,但开幕之后,矛盾逐渐突出。杨小楼、殿阆仙、姚佩秋原定出任“第一舞台”总经理,另聘周介臣为经理,四人共同负责管理。由于意见不合,事多两歧,诸多掣肘,影响了“第一舞台”的正常演出。“第一舞台”是在东方汇理银行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因此其经理孙荩卿时常干预舞台事务。火灾之后,孙荩卿一度搬进舞台居住,并掌握了控制权,这引起了杨小楼等人不满。民国3年12月29日,为了理顺管理人员的职责,尽快开演以归还债务,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等人与孙荩卿经过协商,达成了收入分配和分工协议,规定票价收入除前后台开支外,所有余款由孙荩卿派人取走,用于归还所欠东方汇理银行的款项;决定另招新股,并将股本用于归还债务;议定杨小楼负责办理后台之事务,孙荩卿办理前台事务。
协议实施后,经营状况仍未见好转。杨小楼等人意识到共同管理存在诸多弊端,应统一事权以专责成。遂于民国4年6月6日订立了条约,确立了新的管理规则:推举姚佩秋一人独领舞台所有事务,凡财务、用人、行政等事宜皆由其办理,其他人不得干预,杨小楼、殿阆仙与周介臣三人只有监督之权;各人所招股本,议定每月按4厘行息,并再付4厘作为还债之利银;又考虑到创办舞台历经数年,各人付出了劳动,因此,在营业收入中仍按照原定协议给予每人一定的报酬。
但是该协议订立不久,孙荩卿又介入其中。当年8月,孙荩卿与杨小楼等人签订了还款协议,其中附带了管理规则,决定将“第一舞台”作价京平足银5万两抵押给东方汇理银行,由孙荩卿主持一切事务,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听从孙荩卿的指派;舞台的每日收入全数交给东方汇理银行,用于筹还欠款,如果有亏损,仍由杨小楼等三人承担;杨小楼等经手的欠外债务,亦由其自行清理;该办法试行3个月,如无成效,由孙荩卿另行组织。该协议实际上使孙荩卿独揽“第一舞台”权力,导致杨小楼等人不满。民国4年12月,矛盾激化,杨小楼负气出走,不愿意登台演出,导致“第一舞台”停演半年之久。经姚佩秋劝说并向其出具了1万两的借约,杨小楼才回到“第一舞台”。
民国6年1月30日,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再次订立协议,划定各自的职责:杨小楼办理后台事务,所有收入一概归舞台;殿阆仙负责前台,姚佩秋协助办理;周介臣负责前台伙计、座位等事宜;该办法试行1个月,每人应认清各自权限,不得无故干预他人。随后外聘经理周介臣介入“第一舞台”与东方汇理银行的债务纠纷中,并在京师审判厅控告孙荩卿意图侵吞“第一舞台”,主张自己为“第一舞台”的合伙人。经京师警察厅调查和协调,当年10月,杨小楼等人在警察厅出具了甘结,并议定了各自的职责,决定由杨小楼全权管理“第一舞台”,殿阆仙、姚佩秋须听从其指挥;至于周介臣,由杨小楼决定是否继续聘用,但周介臣只是雇佣人员而非合伙人,不得干涉舞台的演出、对外债务等事务。
债务纠纷的过程
按照民国3年与东方汇理银行的协议,“第一舞台”所欠债务应在6个月内还清,由于落款日期为5月24日,还款协议签订后不久就应到期。杨小楼等人原计划以戏园收入偿还债务,但是由于政局动荡,“第一舞台”时演时停,而且票价比较昂贵,非普通人所能承担。因此,戏园开演后不久就陷入困境,其收入不仅不能偿还借款,甚至不足以偿还利息,债务越积越多。民国4年正月,原有债务已逾期3个月,又积欠9个月利息11259两,加上原来债务以及垫付的华比银行欠款,合计已达京平足银136259两、公砝平足银5720两,东方汇理银行多次催索无果后,孙荩卿遂向京师警察厅请求追讨。
京师警察厅传讯双方后,饬令杨小楼等人与孙荩卿商议还款办法。经中人吴承芝协调,双方于民国4年8月6日签订了偿还债务的协议,并上报京师警察厅备案。双方约定以“第一舞台”资产为抵押,一年内清偿所有的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将舞台拍卖以偿债。至民国5年7月,还款时间即将到期,杨小楼等人仍无能力清偿,只好与孙荩卿重新签订协议,此时“第一舞台”已积欠东方汇理银行本利合计京平足银174912两。双方议定继续按照此前订立的协议执行,还款期限延长6个月,至当年底为止;在此期限内,杨小楼等人或将舞台出售,或另外招股,将积欠东方汇理银行的各项债款一律还清;若到期不还,任凭东方汇理银行处置舞台资产;如有不足,仍由杨小楼、姚佩秋和殿阆仙三人偿还。双方续签协议后,仍到京师警察厅进行备案,京师警察厅饬令“第一舞台”所在地的外右二区警署督促各方履行协议。
是年底,6个月期限又将到期,但杨小楼等人仍未履行协议,而且相互之间意见不一,管理混乱,舞台时演时停,外聘经理周介臣乘机介入其中。民国6年1月,周介臣向京师警察厅控告,主张自己为“第一舞台”的创办人,有权干预舞台与东方汇理银行的债务,而孙荩卿与杨小楼等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将本人排除在外,损害了自己的权利。京师警察厅命令外右二区警署进行调查,该警署遂传唤了当事人。根据周介臣供述,舞台所借东方汇理银行之款共有三宗,借款时并未订立借约,主要由自己与孙荩卿接洽,而杨小楼、殿阆仙、姚佩秋等人只是偶尔出面。开演后,借款之事和账目才归殿阆仙管理,自己负责办理前后台其他事务。民国3年11月,孙荩卿邀请自己与杨小楼、殿阆仙、姚佩秋及中人吴承芝商谈还款事宜,孙荩卿开列了欠款清单,要求在协议上签字,但自己没有同意。周介臣解释说协议上的落款日期是倒推的时间,实际签订是11月,但借约上写的是5月24日,距离6个月的期限只剩8天,根本无法筹集,因此自己没在协议上签字。
周介臣还介绍了创办“第一舞台”的经过和自己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据其供称,殿阆仙刚开始打算创办“金舞台”,但因款项支绌而止,遂于民国元年约同杨小楼、姚佩秋合伙,姚佩秋当即又邀请周介臣加入。当初因地基原主反悔,自己参与了诉讼,另外还到上海置办舞台所需物件、预约演员等。周介臣认为这些事务只有创办人才能处理,足以证明自己并非普通伙计。而且民国3年,自己与杨小楼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开幕后,本来应与杨小楼等人同为舞台总经理,但因见杨小楼等人各怀私心,故自愿为经理,这就是舞台管理条款中其只列为经理的缘故。周介臣另外还提出了自己作为创办人的证据:一是与杨小楼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二是自己拥有舞台徽章,三是有办理后台事务的委任状,四是舞台账簿、职员表均有本人之名。
殿阆仙等人则否认周介臣为舞台合伙人,殿阆仙供称自己与杨小楼、姚佩秋合伙创办“第一舞台”,股本皆是三人招集。因创办过程中事务繁杂,需要人手,经崔禄春介绍,聘请周介臣帮办杂务。民国3年闰五月,舞台正式开张,三人认为周介臣任职期间颇有功劳,遂任其为经理,但只是总经理之下料理杂务的雇佣人员,如果不称职,可以随时解聘。
关于民国3年与周介臣签订的合伙协议,殿阆仙称“第一舞台”是北京最早创办的新式剧场,利润比一般戏园丰厚,周介臣觊觎厚利,开演后遂与殿阆仙等三人商议,愿意招集股本加入舞台。三人同意了其请求,于民国3年8月27日与周介臣订立合伙协议,载明由其招股入本,并共同分担对外债务。但是合同订立后,周介臣并未招来资金,民国3年、4年两次与东方汇理银行签订还债协议时,周介臣又不愿分担债务,不肯在协议上签字。殿阆仙认为,由于周介臣既不出资,又不愿意承担责任,其加入合伙人的协议自然失效。
针对周介臣提出有任职委任状作为证据,殿阆仙指出,民国5年7月,因未能按约偿还东方汇理银行的债务,孙荩卿负责管理舞台,为了统一意见、调和矛盾,孙荩卿向管理人员颁发了委任状以专责成,亦任命周介臣帮办后台事务,因此,委任状不过是规定各人职责的文书,而非合伙人的证明。殿阆仙还指控周介臣管理后台后,专断独行,营私肥己,当年冬天已改由杨小楼负责后台。第二年1月,正当舞台准备开演时,周介臣竟然恐吓演员,不准他们到舞台演戏,致使舞台停演多日。杨小楼等人鉴于此,禁止周介臣干预舞台事务,但因委任状规定任期为半年,故仍照常发放酬金,现任期已满,委任状已失去效力。
至于地基纠纷、赴上海置办设备、预约演员等事务,殿阆仙指出,在与杨小楼合伙之前,自己就已经购买了地基,后来原主人不愿意搬迁,亦是与杨小楼一起在京师审判厅起诉的,并无周介臣;至于在上海购置行头,系殿阆仙于民国元年预订,第二年殿阆仙派周介臣赴上海料理同和洋行铁料时周顺便带回数箱,该行为不过是受其委任。与东方汇理银行接洽借款也是在需要用钱时派周介臣持折取款,其对外不负任何责任。另外,周介臣还称有职员表作为创办人的证据,殿阆仙指出,职员表只是雇佣人员的记录,自舞台创办以来,任用和辞去的人员非常多,不能以此作为合伙人的证据。
杨小楼、姚佩秋的供述与殿阆仙供述的情况基本一致,孙荩卿供称当初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创办“第一舞台”,因缺乏资金向东方汇理银行借款,其中并无周介臣之名,嗣后两次与杨小楼等人订立还债条约,亦无周介臣,因此不能视其为合伙人,其无权干预“第一舞台”与东方汇理银行之间的债务。外右二区警署将当事人的供述情况上报京师警察厅,民国6年3月,京师警察厅对周介臣的控告做了批示,认定周介臣自民国元年以来在“第一舞台”帮办杂务,嗣后虽然也曾名列合伙人,但是未招来股本,而且两次都没在还款协议上签字,因此与“第一舞台”仅是一种雇佣关系,没有干涉舞台债务的权力。
但周介臣并未因此而放弃,民国6年9月29日,他又联合杨小楼、殿阆仙到京师审判厅控告孙荩卿把持舞台事务、侵害自己利益,并列举了孙荩卿的侵权行为,请求当庭清算“第一舞台”账目。孙荩卿得知被周介臣控诉后,也于10月13日向京师警察厅报案,称自己与杨小楼等人两次签订协议,并经京师警察厅备案,周介臣所控内容与协议有诸多不符之处,而且前面经京师警察厅查明,周介臣只是雇佣人员,不能干预舞台债务,但他在控告中自称合伙人。因此,孙荩卿请求传讯周介臣、杨小楼等人,并依法追究诬告之责。
京师警察厅传讯了杨小楼、殿阆仙、姚佩秋、周介臣等人,杨小楼和殿阆仙皆供称“第一舞台”为三人创办,周介臣只是经理;同时也承认所借东方汇理银行款项,只是认为孙荩卿把持舞台事务,任人唯亲,账目混乱,因此请求清算账目,算明后愿如数偿还。姚佩秋则详细介绍了“第一舞台”的创办过程及借款的情况,指出在京师审判厅控告孙荩卿是周介臣的主意,杨小楼等人是受其挑唆,而姚佩秋本人没有参与控告。
京师警察厅遂令清算账目,周介臣非舞台合伙人,不令其参与。经清算,杨小楼等承认账目并无错误,情愿设法还债,并称在京师审判厅起诉是受周介臣愚弄。京师警察厅将杨小楼、殿阆仙、姚佩秋收押,限期还债,又以捏词诬告之名收押周介臣。随后有周子余、胡辛泉、傅立亭三人以周介臣、杨小楼、殿阆仙的名义到内务部控告,称京师警察厅滥用职权,在京师审判厅即将开庭之际,突然传讯周介臣等人,要求其撤诉,周介臣等不认可,京师警察厅竟以染有烟瘾之名将其拘留,勒令还债,否则拘留不放。内务部知悉后发函至京师警察厅,要求复查此事,并上报“第一舞台”债务纠纷的情况。京师警察厅对此进行了调查,经查明,周子余等三人皆为“第一舞台”伙计,胡辛泉是杨小楼之舅,周子余是周介臣的兄弟,傅立亭是殿阆仙本家,然而杨小楼等人否认曾委托他们到内务部控诉,表示对该事毫不知情,也对代表自己的行为不予承认。
周子余三人虽然承认曾到内务部控告,但否认是受周介臣、杨小楼、殿阆仙的委托,坚称完全是个人行为。他们供述周介臣等被关押后,其家人十分担忧,因有亲戚关系,故商量到内务部控告,并委托状师撰写了控诉信,但并不理解信中“代表”二字的含义,也不知道“代表”需要本人同意。京师警察厅根据各方的供述,向内务部报告了调查结果,并介绍了“第一舞台”与东方汇理银行之间的债务纠纷。
京师警察厅在报告中认为,杨小楼等对所欠东方汇理银行的款项及数额皆无疑议,且两次与其签订协议并在京师警察厅备案。然而杨小楼等不仅不履行协议,反而经常停演,以没有收入为借口拖延偿还债务,致使利息越积越多。应债权人的请求,京师警察厅传讯杨小楼等人,要求其与东方汇理银行协商,承担还债责任。但杨小楼等在周介臣教唆下联名到京师审判厅捏词控告,意图通过诉讼程序拖延还债期限。如果不加以严追,任其拖延搪塞,利息累积,更难以清偿,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持商业秩序,故将杨小楼等人扣押,以杜绝其拖延之心,并非滥用职权。至于周子余等人以代表名义到内务部控告,其内容失实,涉及诬告,本应根据《刑律》追究责任,但因其不明事实,误信他人挑唆,所以宽大处理,不再追究。
京师警察厅上报调查结果后,仍令杨小楼等人与孙荩卿商议还款办法,民国6年12月10日,由吴承芝作保,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与孙荩卿达成协议,议定舞台所有收入,除必要开支及支付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薪水外,全部交付东方汇理银行用于还债;经算明,从民国元年九月初五日到民国6年12月10日,“第一舞台”积欠东方汇理银行京平足银182621两5钱3分,原协议有一分和八厘两种利息,此后一律改为八厘;欠款中的10万两以第一舞台的资产作为抵押,其余的部分以三人房契为抵押,债务偿清后,抵押之物归还所有人;债务分两年还清,第一年偿还其中的8万余两,第二年还10万两,第一年如果偿还不足应偿额的一半,东方汇理银行则可以请求京师警察厅将抵押品拍卖还债,如果仍然不足,则由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变卖家产清偿。
协议签订后,京师警察厅将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释放。由于涉及缠讼,周介臣仍被关押,12月26日,周子余、耿清元、罗养全出面保释,之后又有商人王子发、杨秀昆、刘福禄、靳耀庭等人担任铺保,请求释放周介臣,并保证其安法守纪。周介臣也做了书面甘结,承认所控不实,愿意遵守京师警察厅的判决,保证不再滋生事端。该案虽然暂时平息,但是鉴于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民国7年1月,京师警察厅在《北京日报》刊登公告,介绍了该案的经过,并劝诫杨小楼等人团结一致,共同努力偿还债务。
“第一舞台”
“第一舞台”债务纠纷案的最终结果
根据新的还款协议,“第一舞台”应在一年内先偿还8万余两,但截至民国7年9月,即一年还款期已过8个月,“第一舞台”仅偿还京平足银7471两9钱6分,不但没能偿还本银,利息反而增加了5676两7钱8分。孙荩卿遂向京师警察厅提出追缴的请求,10月22日,京师警察厅传讯债务人到案。为了清偿债务,杨小楼、姚佩秋与殿阆仙向京师警察厅提出了售奖还债的办法:以3个月为期,发行奖券4万张,每张售价现洋10元,销售收入共计40万元;其中26万元用于偿还东方汇理银行的债务,3万元用于归还其他外欠债务及小股东的本金;3.5万元作为售奖成本;2万元用于回馈社会,设立慈善工厂;5.5万元作为其他等级的奖金;奖券分为20等,“第一舞台”为头等奖奖品。
当时法规已对开设彩票做了明确规定,必须经内务部批准,而且只能用于慈善行为,商业欠债不得开设。因此,京师警察厅否决了杨小楼等人的请求,指出根据法律,不得开设商业行为的彩票,而且京城中商铺倒闭的现象屡见不鲜,此例一开,竞相效尤,既扰乱商业秩序,又破坏社会风气。孙荩卿为了收回贷款,也支持杨小楼等人的主张,两次向京师警察厅申请批准售奖还债的办法,不过皆被京师警察厅以相同理由否决。
售奖还债的办法被京师警察厅完全否决后,杨小楼等人再次违约,未能按期清偿债务。由于“第一舞台”经营困难,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利息,再拖延债务只会越积越多。鉴于此,民国8年5月13日,双方对债务进行了清算,并向京师警察厅申请裁决。经算明,截至当日,“第一舞台”积欠东方汇理银行本利共计199144两6钱1分,双方决定以“第一舞台”所有资产作价10万两,归东方汇理银行处置,杨小楼等人不得干预;东方汇理银行对剩余的9万余两作适当让步,只收9万两,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各自负责偿还3万两,限期两个月还清。
至此,延续5年的“第一舞台”债务纠纷案宣告结束,虽然杨小楼等人仍然拖欠各自分摊的3万两,东方汇理银行还在向京师警察厅控诉追缴,但这已属于个人债务。东方汇理银行从此取得了舞台的所有权,对其整修使其重新开业,创始人杨小楼等完全退出了经营与管理。
“第一舞台”债务危机的原因分析
“第一舞台”开幕不久即陷入债务危机,内外交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第一舞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借款,利息高昂。为了追求舞台的新奇和宏伟,“第一舞台”耗资巨大,建设费用高达10万两。但除殿阆仙买地投入2万两外,杨小楼和姚佩秋都未投入自己的资金。二人原本计划对外招股,但效果并不理想,所筹资金不多,只得靠东方汇理银行的借款来解决。这导致“第一舞台”刚建好时本息就高达12万多两,每年光利息就1万多两,成为经营中最大的成本。
其次,“第一舞台”设计的规模过于宏大,脱离了当时北京戏剧市场的实际情况。“第一舞台”的规模比当时上海的戏院都大,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其都是全国最大的戏院。其观众席共有三层,可以容纳3000人左右。但当时北京的戏剧市场不如上海。上海自开埠之后,逐渐成为近代中国第一大商业都市,吸引了众多人口,并催生了休闲娱乐文化,带来了戏剧业的繁荣。北京在当时仍是传统的政治中心,经济和人口都不如上海,商业更不如其繁荣。因此,北京的戏剧市场比上海狭窄得多,无法支撑“第一舞台”如此大的规模,导致其经常出现空场的情况,偌大的剧场,观众三三两两,使得演员十分难堪。如1918年坤班演出时,每天只能卖出数十张票,不得不宣布停演。而且由于剧场音响效果设计不佳,靠后席位的观众无法听清演员的唱和念,影响票房收入。在这种情况下,舞台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利息,最终导致转让的结局。
最后,“第一舞台”管理混乱,合伙人之间矛盾重重。在合伙人中,杨小楼和姚佩秋都是京剧大家,并无经营管理的经验。殿阆仙虽然是商人,但与戏曲行业相隔甚远。而且合伙人又不能较好地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导致管理混乱。合伙人一开始共同管理剧场,各有分工,由于意见不合,相互之间颇有微词。后来迫不得已由杨小楼、孙荩卿、姚佩秋等人分别单独管理,但是经营状况始终不见起色。
尽管“第一舞台”经营困难,债务纠纷导致其名誉受损,但促进了北京近代剧场的发展。在其影响下,北京地区出现了一批新式剧场。这些剧场吸取了“第一舞台”的教训,更好地适应了市场的需要。比如,剧场的规模小了不少。被称为20世纪20年代三大剧场的开明戏院、真光戏院、新明大戏院等都只能容纳几百人,30年代著名的长安大戏院和新新戏院也只能容纳1000多人。
(本文摘自《北京史学》2020年春季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原题《民国初年北京“第一舞台”债务纠纷案研究》。澎湃新闻经授权发布,原文注释从略,现标题为编者所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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