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剑涛:从“民族国家”理解“中华民族”

任剑涛:从“民族国家”理解“中华民族”

摘要

现代建国是拟制的产物。现代建国的形式结构凸显了民族与国家的内在关联。但民族建构并不直接促成国家建构。国家建构需要确立相宜的实质结构,这依赖于恰当的政体选择。中国的现代建国,不仅需要建构作为政治民族的“中华民族”,还需要建构作为平民共和的“人民共和国”。两者的建构,都会在付出高昂代价之后呈现效果。为此,两方面的反思是极为重要的:在建构方法上,需要将“中华民族”离析为政治概念与政治学概念,以敞开政治民族建构的广阔空间;在建构实践中,需要在集体主义进路与个人主义进路两端开展对接性尝试,以便为国家处理好宪法政制与族群关系的两种基本事务奠定可靠基础。任何只在应然或实然一端的运思,都对“中华民族”与“人民共和国”的双向互动建构,于事无补。

关键词

现代建国;拟制;中华民族;政体;群己

现代国家是民族国家。民族国家都面临一个自证其正当性的问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成功建构一个促使其个体成员与群体成员认同的政治社会即国家,不仅需要聚合有利于国家建构的种种资源,而且需要成功纾解引发国家裂变的强大压力,以便从积极与消极两端保证国家的存续与发展。对中国的现代建国来讲,“中华民族”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民族基础被定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作为“中华民族”的政治社会依托被定格的。从建国的历史进程与民族国家的结构功能两个角度审视,“中华民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互性建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既成成果。它需要政治驱动力和学理解释力将其正当化与合理化。由此注定了政治塑造与学理探究既相互联系,又各具内涵。只有在适度切割两种尝试的基础上,才足以打开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互动性建构的理性空间,从而让“中华民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社会与政治两个结构面上良性互动,为国家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政治拟制与现代建国

按照现代国家理论创制者霍布斯的论述,国家是一个“人造人”(artificial man):[1]它是仿照自然人的结果,是拟制的产物,而非自然天成之物。换言之,取决于国家的政治社会本质,它必然是政治拟制(political fiction)的产物,国家这个“人造人”尽管有着与自然人惊人一致的结构,但构成“人造人”的每一个部分,都被拟定为类似自然人各个器官那样相互精巧配合的机体。其中尤为关键的是主权与行使主权的契约原则。

霍布斯原创性的政治拟制,在此体现出极为鲜明的特点:其一是现代国家建构是全体成员立约的产物。其二是现代国家是各个立约者放弃自然权利并交予国家行使,因此推定国家自身是服从这一托付的道德义务的。其三是国家守约履行三种基本职责,如果拒绝履行这三个职责,国家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霍布斯的现代拟制,与英国历史、乃至于欧洲历史的现代变迁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但霍布斯并不是基于政治史事实做出的概括或归纳:他的“利维坦”即国家是虚构的产物,但同时又是与现代国家的变动性与确定性内在相通的。现代世界中人论及国家建构,总是提及霍布斯的论述,就证明了他的政治拟制的普遍有效性。

由于欧洲大陆(譬如法国与德国)处在天主教世界社会的宗教秩序中,世界社会成员与民族成员、民族成员与国家成员之间的张力,故而在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时候,民族构成上具有明显区分社会民族(social nation)与政治民族(political nation)界限的特性。同时,在国家建构上具有政治强力塑造和国家间界限清晰划分的双重特征。以此,民族国家作为一个现代产物,一个以主权命名的庞然大物——利维坦,无论是在构造民族,还是在构造国家,并形成现代民族国家建构基础政治民族即国族(state nation)群体,以及构造成功且具有以独占主权为自己生命力象征的民族国家诸方面,都不是一帆风顺的事情。

霍布斯像

为建立现代国家而构造的民族是为政治民族。它不同于现代建国以前就长期存在的各个社会民族。社会民族是基于长期的共同生活,族群的语言、文化、心理认同与族内政治机制,久久氤氲而成。它是自然而然的历史变迁形成的,不是政治立约的产物。社会民族与政治民族可以是一致的,如英格兰建国就是如此。但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一致的,如欧美其他国家甚或几乎所有后发现代国家几乎都是如此。在政治民族的建构过程中,人类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充满了腥风血雨。现代国家常常在规范的意义上被定义为立宪民主国家。立宪民主国家除开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含义,还包含民族意义上的人民及人民主权理念。执意实行立宪民主的民族所建立的国家,既要建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又要建构基于排斥性的民族之人民当家作主的集群。为此,种族清洗这种灭绝人性的政治迫害与生命绞杀,就成为强烈的民族主义狂热驱动的民族国家之民族建构的残酷手段。这些事实,不胜枚举:亚美尼亚的种族屠杀,是为了制造单一种族意义上的民族。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大屠杀,也是为了造就纯种的雅利安人。南斯拉夫的种族清洗,同样是基于单一种族意义上的民族理念。卢旺达的种族灭绝罪行,其丧失人性的大屠杀也基于同样的理由。即便是美国开国时期殖民者对印第安人残暴的屠杀,也是为了民族-民主建国的目的。这类灭绝人性的种族屠杀,都是在杂居民族地区制造有利于建立民族国家之政治民族时发生的残忍事实。在现代民族国家建构史上,政治民族建构的血腥性与国家建构的强制性相伴而生,民族国家主权成立后对个人与民族的接纳性与排斥性同在,由此鲜明体现出民族国家建构中内外要素的紧张特质。这是由历史呈现的霍布斯国家拟制的强大张力。

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涉及到从特殊到一般的历史背景问题。从直接的历史后果上看,民族国家是欧洲基督教世界社会和世俗帝国秩序破产的产物。“30年战争”是宣告两种政治社会建制终结的一场特殊战争。这场宗教战争,实际上是一场重新规划人类政治社会规模的战争。威斯特伐利亚合约的签订,“标志着旧时代的结束和新时代的开始,在精神领域,合约是公开无视教皇权威的行为,在政治领域,标志着人类社会对等级社会结构理念的悖离,开启了以多国并存为标志的新型国家体系时代,每个主权者在其境内享有最高权力,在其境外则相互平等,不得干涉其他主权者的行为。从此,作为一个完全的独立于外部并且自决于内部的概念,成为欧洲秩序的根本原则,包括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和天主教教皇在内的各种势力得以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仅就威斯特伐利亚合约的特定历史结果而言,建立在排斥性主权理念基础上的民族国家,确实是欧洲社会的独有产物。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

一方面需要承认,民族国家是欧洲地区特殊的国家建构产物;另一方面需要强调,民族国家后来确实超出欧洲范围而演变成世界的普遍政治社会形式。这中间容有地方性知识演变为全球性知识、区域性政治实践演化为全球性实践的变迁。这一变迁的发生,如果仅仅当作是欧洲列强借助强权强加给其他地区的结果,就显得有些轻率。因为欧洲国家不过是在特殊背景条件下为人类解决政治社会建构的一般难题先行试水而已。从政治社会建构的一般处境上讲,自威斯特伐利亚合约以后,欧洲以外地区的政治社会即国家建构,是逃不掉民族国家建构的现代命运的。

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属于后发外生形态。后发,指晚于西方先发国家;外生,指由欧洲国家传入。相对于西欧和中欧而言,在德法处境中的中国之“中华民族”建构,绝对深陷在一种强烈的英美期盼与德法无奈的矛盾心境中:英美国家的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建构,既是渐进而波澜不惊的、又是张扬个体价值而较好解决了民族国家建构的政体抉择问题的。但法德两国却不在经验渐进积累的进路上建构现代国家,从而不得不在凸显国民共同性、民族与国家“有机体”特质的基点上设想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构造。加之中国深受苏俄的国家理念与行动方案的影响,因此,中国建构现代国家,无论是在民族识别、政治民族构造,还是在政治社会建构,并最终在消灭国家方面,都显现出接受、消化、转变苏俄方案的艰难困苦。换言之,由于中国现代国家的理论拟制与实践进路中错位而在的、种种足以左右国家进路的因素,注定中国民族国家建构具有极强的难度。

苏联地图

苏联国徽

二、后革命与国家拟制的转向

“中华民族”的建构,当然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拟制,而是一个理论拟制与政治实践相互塑造的复杂社会政治工程。从“五族共和”到“中华民族”的转换,既饱含了现代中国从社会民族识别到政治民族建构的艰辛转折意味,又饱含了挣脱社会民族并建构政治民族的历史性蜕变含义。说到底,并非历史给定的“中华民族”因何浮出历史台面,便成为相关致思的问题症结。如果先行给出这一问题的答案,可以明确讲,今日之“中华民族”,乃是一个由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及其结果给定了的政治民族概念。所谓给定(preset),是与选择(choose)相对而言的状态。处在被给定的状态,表示人们必须接受,无法根据意愿择定;处在选择的情景,表示人们勿需被迫接受某种东西,而可以根据意愿在诸方案中主动挑选。如此就意味着人们思考“中华民族”的时候,很难在主观意愿的基础上展开运思,而必须首先面对既成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给定的“中华民族”之客观处境。对中国而言,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民族基础即“中华民族”,属于政治民族范畴。成功建构这一政治民族,是成功建构现代国家的第一步。但中国的政治民族并不是社会民族间历史磨合的产物,而是现代国家先期确立国家权力体系,并在权力所控制的领土、人口与主权范围内刚性生成的特殊民族概念。

中国的民族国家建构是革命的遗产。由此建构起来的国家,自然会打上中国革命特点的烙印。中国革命不能在一般的现代革命意义上获得理解,它自具独特性:它是一场从种族革命迅速递进到共产主义理想革命的旷日持久、规模浩大的革命风暴。这场革命,从低端的种族革命跃进到高端的共产主义理想革命,在两个端点间的跳跃,完全超出了早期倡导革命的政治领袖的预期,因此没有人能够贯通并领导这场革命。不过,中国的共产主义理想革命在其三个时间节点上尚待贯通,也就是在以革命夺取政权、将革命精神贯穿执政进程、最终以革命实现共产主义理想三个节点上未能不间断地连接起来,故而引发了革命与后革命分野导致的不同建国难题。在革命中,早期阶段的种族革命被后来的共产主义革命所弃置,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当然不仅是共产主义革命的强大吸引力,种族革命自身的立意之低也是重要的原因。在共产主义革命中,阶级斗争与建立国家的高阶定位,以及最终在阶级斗争中逼近“英特纳雄耐尔”的理想社会的目标,让中国建构现代国家之初的种族革命定位无比逊色。但在完成革命夺权任务以后,理想落定在现实的冰冷平台上,让这场革命不间断的历史演进预期落空了。因此,人们不得不重寻建国进路——民族国家的现实建国目标,终于还是屏退了全球社会的理想建构期待。

可以明白无误地讲,当下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遭遇的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即国家建构难题,并不是在历史继承权上浮现的,也不是在社会民族的政治整合上完全呈现的,更不是在社会民族的识别及其理由上表现出来的。从总体上讲,当下中国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建构的难题,是先期给定中国国家权力体系,并相应给定领土范围内的政治民族命名即“中华民族”、以及该范围内的国家政体形式即“人民共和国”的权力主体自身引发的。因为在民族国家拟制中,预先给定了拟制的政治前提,就逆转了前述拟制现代国家的处境——他们的拟制是在国家诞生以前的理论运思,而不是在国家诞生以后的跟进性理论证明;而中国的现代国家是在先行给定国家的情况下展开的拟制,这样的拟制,其想象力的发挥余地十分有限。因此国家拟制常常成为“生米煮成熟饭”以后对究竟该用什么材质和烹饪技艺的讨论。换言之,中国的现代国家拟制,会一直受到先在国家权力体系的牵引,很难成为先于国家而在的观念拟制的产物。取决于这样的定势,国家权力一旦发生结构性的政治转变,相应的国家拟制也就会跟随性地发生改变。在革命建国完成政权更迭之后,革命的话语体系与建国拟制在遭遇执政的话语需求与国家转型情景的情况下,后革命的一系列建国问题就会浮出台面——这就使革命的建国既成果实,无法顺当地转变为后革命社会可以持续享用的大餐。据此,由革命给定的“中华民族”,面临一个由革命向后革命转变的政治理论挑战:原来由阶级话语挤压着的民族话语、由阶级斗争塑就的阶级之爱结成的国家,由于挤压者或情愿与或不情愿的退场,因之释放出不太受管束的民族话语,以及由民族话语支持的、可能肢解国家的政治行动。

当国家建构转向非阶级斗争主导的崭新场域以后,国家建构的首级话题与次级话题便发生了人们意想不到的倒转性变化:由于中国国家政治性质的既定性,阶级斗争的话语不会彻底退场,但类似的集体主义话语会升格为降解国家聚合难度的核心话语。于是,这一变化便在阶级群体相应的另一群体概念即民族群体间转换。改革开放前以阶级主导的国家建构话语,便转变成改革开放后以民族主导的国家建构话语。这是中国与同类型国家苏联在经历相类转变时,共同呈现的国家建构基本话语变化特征。如果说政党-国家建国的初期,阶级话语因其在建国动员中的极端重要性而显得没有替代者的话,那么在政党-国家需要应对国家和平发展问题的时候,自然就会将治国动员中极为重要的民族话语升格为主导性话语。由于国家建构初期由阶级预制了国家建构必有的同质性基础,此时,明显失去动员效能的阶级话语,就会在民族的同质性上下足功夫。替代主导国家建构的阶级与国家关系而浮现的民族与国家的关系,自然就成为民族国家建构的首级话题。

马戎编著《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

不过,变化之中有不变。无论是“中华民族”的话语表述具有多么重大的转变,一旦由革命给定的国家疆域,在这一范围内活动着的所有族群,就已经被强势纳入由国家主权规定着的“中华民族”建构体系。这不是56个民族中任意一个民族的自决行动所可以挑战的刚性结构。由革命建构起来的国家主权,强有力地约束了国家范围内的所有个体与群体:就社会民族来讲,不管是占据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还是人数少到必须特加保护才能延续的少数民族,都必须在革命的政治产物,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来考虑政治民族和政治社会的建构问题。这是一种崇尚国民整体或伦理化国家的德、法处境。

由此可以理解,“中华民族”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给定的政治民族,不管“中华民族”的建构是基于改革开放前的“阶级话语”,还是基于改革开放后的“民族话语”,那不过是话语形式上的改变,而不是对其建构背后的国家主权结构的改变。因此,在国家主权未曾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人们都只能继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之下,来讨论“中华民族”的建构问题。这是一个主权前置的历史情境注定了的状态。但在主权既定的情况下,如何选择行使主权的主权者,以及如何具体组织“共和国”体制,则是一个可以优先展开运思的论题。就此而言,“中华民族”作为政治概念与政治学概念,其异同之辩,就自有其必要性与重要性了。

1949年10月1日“开国大典”

三、“中华民族”:政治与政治学概念

对中国而言,作为政治概念与政治学概念的“中华民族”,以及在此基础上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具有高度同一的指向。这些同一性体现在:其一,两者所指的对象是完全同一的,那就是在现实中已经存在的多个社会民族(56个已经辨认确实的民族和400余个有待辨认的准民族)结构起来的政治民族(“中华民族”),以及由“中华民族”建立的政治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其二,两者所关注的社会民族与政治民族、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即国家的内在关联性是一致的。“中华民族”在其组成部分上,肯定是指56个已经识别完成的社会民族与400余个有待识别的准社会民族;在其整体结构上,肯定是指由56个已识别民族和待识别的400余个准社会民族构成的那个政治民族。

其三,两者关涉的实质问题都是国家认同问题,试图解决的双关问题是国家认同的保障条件,以及消解国家认同的负面因素。“中华民族”的政治民族建构,是为了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整全民族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社会建构,是为了给“中华民族”提供政治权力保障。这既是作为政治概念的民族与国家两个概念所内涵的现实目的性注定的事情,也是作为学术研究的民族与国家两个政治学概念展开相关性致思的必然。

但也不能不看到,作为政治概念与政治学概念的“中华民族”所具有的明显差异。这些不同体现在,第一,作为政治概念的“中华民族”首要的特点是政治给定与政策约束,而作为政治学概念的“中华民族”首要的特点是对两个词汇所具含义的竞争性解释。

第二,作为政治概念的“中华民族”,是权力直接整合的结果,但作为政治学概念的“中华民族”则是长期磨合的结果。

第三,作为政治概念的“中华民族”,强调的是社会民族构成上的超我特质与解释上的趋同向度。而作为政治学概念的“中华民族”,重视的是社会民族构成上民族的他者特质和解释上的求异风格。

马戎编《“中华民族是一个”:围绕1939年这一议题的大讨论》

作为政治概念与政治学概念的“中华民族”,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一道铜墙铁壁。对两个概念的区分,仅仅在分析的意义上算是确凿无疑的。在实际社会政治生活中,两者的边界并不是那么清晰明白的。原因很简单,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并不会着意于诸社会要素的差异,也不会留意一个概念在理论上与实践中究竟会有什么样的差别。因此,理论概念在实际生活中的混用比比皆是。但对一个像“中华民族”这样的重大论题来说,却不能对这种混用掉以轻心:假如公众不愿意对之加以区分尚可理解的话,那么作为学术研究者和政治决策者,是有必要搞清楚两者之间的异同的。否则,当决策者出台政治决定与政策事项时,可能会因为混用两个概念,误将本来可以作为学术讨论的“中华民族”用作政治决定与政策事项,结果就会窒息学术研究的活力,以及收窄政治调整与政策选项的空间;相应地,如果误将本来应当作为必须接受的政治决定和应当执行的政策事项的“中华民族”以学术讨论的方式使用,则会严重消解政治的严肃性,降低政策的周全性。因此,从国家建构的高度来看,区分作为政治概念与政治学概念的“中华民族”自有其必要性。

需要国家决策者与学术研究者留意的是,使用政治概念的“中华民族”,必须基于国家政治生活的限定性需要,既不能在放大或做小某些政策的特定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也不能在社会民族的特指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与此同时,对学术研究者来讲,对自己使用的“中华民族”概念的学术争辩性须有自觉意识,不能将自我一己的主张视为不可改变的天条,让学术概念随意僭越为政治概念。即便是对那些执着进行对策研究的学者来讲,也没有理由将自己对策中的“中华民族”概念视为全无商议余地的刚性概念。学者致力保持“中华民族”概念的学术活力,是有利于政治与政策意义上的“中华民族”保有调适空间的重要条件之一。政治与政策上使用的“中华民族”概念的严肃性,是保有“中华民族”研究严谨性与恭敬性的前提条件之一。两者相辅相成,可能最有利于现代中国的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建构。

四、作为民族与国家纽带的政体

设定一个社会或多个社会民族成功地建构成为政治民族,并且在建构政治社会及国家的进路上不曾遭遇内外重大障碍,那么另一个问题随之便浮现出来:如何保证从社会民族到政治民族,再从政治民族到政治社会即国家的建构顺利接通,并且有效保证建构起来的国家长治久安?换言之,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长久认同依靠哪些条件才得以成功维持?这一问题的提出,便将适宜政体之作为有效连接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纽带作用突出出来。

相比而言,立宪民主政体是民族国家的世界史上迄今为止相对成功地打通社会民族、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互嵌性建构通道的政体形式。立宪民主政体之能够较为成功地塑造一个政治民族,进而建构一个相对安宁、稳定、有序的政治生活模式,是因为它发挥了这一以政体形式的两种必不可少的功能:正面的诱导功能与反面的纾解效能。前者是指,立宪民主政体将所有个体与群体纳入一个公平正义的政治体系之中,让他们生活在降解仇恨,促成理解与相容的政治状态。因此同胞之情会高于雠仇之恨,认同冲动强于分裂意愿,向心力量大于离心势力。确立于自由、平等与公正基础上的宪法,促使社会各界积极推动“美国化”的“熔炉”行动,强化了宪制秩序下的民族互动、互容与互融,保证了国家有效化解族群紧张关系的效果,提升了各个民族之间的国家认同。后者是指,由于国家将民族关系的张力放置在立宪民主的政治平台上,因此国家内部有了化解民族间紧张的政治机制;同时,由于国家权力让民众直面民族间的紧张关系,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和政治议程上提供机会释放这类紧张,因此能够将民族间冲突有效控制在一个不影响国家团结(national solidarity)的有限范围内,故而不至于遭遇苏联那种民族分离导致国家解体的重大危机。可见,立宪民主政体作为现代主流政体,乃是将多民族塑造成一个政治民族,进而以较为成熟的政治民族建构一个政治社会即国家。前述经验告诉人们,现代主流政体是民族与国家互塑性建构的牢靠纽带,其他的政体形式在促成民族与国家相容的政治过程中总是面临更大的挑战。

杰克·斯奈德著《从投票到暴力:民主化和民族主义冲突》

不是说立宪民主政体就可以轻而易举、完全彻底地化解社会民族与政治民族、政治社会之间的矛盾。根据政治社会学家的研究,在民主转型与民主巩固的新型国家中,立宪民主政体依赖的选举制度,由于其竞争性设计,参选者在选举进程中的选民动员方式上,因为确立了争夺群体选民的冲突性进路,因此常常造成选民群体的撕裂、对立与残忍相待,并因此引发悲剧性的群体对立与流血事件。“火箭般的民主转型常常引致好战的民族主义和暴力的族群冲突。……民主政治的转型同时也在培育民族和族群冲突的肥沃土壤。不仅可能增大转型成本,而且导引人民走向一条漫长的反民主的曲折道路。……企图不冒这些风险而促进民主化,更像自我安慰的理想主义。” 不惟民主转型的国家会遭遇民族和解的难题,即便是成熟的民主国家如美国,民族或族群间的冲突也是不绝于缕。可以说,对民主国家来讲,也得不断展开民族融合的社会工程和成熟民主培育的政治行动,才足以保证立宪民主政体成为连接民族与国家的韧性纽带。这一纽带的韧性,来自立宪民主政体基于公平公正的制度设计,从而在依宪治国中大致保证国家共同体的成员形成一种同胞的友爱之情;同时,这样的制度安排,对必然发生的共同体成员——无论是个体成员还是族群民族成员——的纷争、冲突与对立,采用缓解矛盾的互谅互让举措,因此具有降低社会冲突成本的制度功能,并促使人们在冲突发生之际和结束之后,迅速进入一个反思状态,从而保证个体与族群民族之间的矛盾不至于造成无法修复的伤害,不至于让他们走到非分道扬镳、分离国家不可的绝境。

在中国情景中,“中华民族”既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给定,那么,人民共和的现代政体建构成效,就自然会决定“中华民族”的聚合情形。就此而言,与其埋头构思“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生成状态,依赖民族学发挥“中华民族”拟制的理论功能,不如转向共和政体的建制思考与改革优化,让政治学在“中华民族”的建构中发挥更大的理论引导作用。只要人民共和这一平民共和政体完全坐实于“自由人联合体”的依宪治国平台上,个体权利受到国家的全面保护,人民以真实的个体在公平公正的政治环境中相处,他们各自所在的民族集体就会向心运转。即便生发不满也很难使其激化,一般也不会诉诸民族的分离行动解决不满问题。而且人民共和政体的依法治国机制,也为之储备了足够的制度资源,既备日常之需,也备非常之用。这就必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给定的“中华民族”发挥强有力的正当化与合法化效应,且民族与国家的团结动能一定会胜过分离力量。由此才能从两个论域同时确证费孝通的命题:既成功建构政治民族即“中华民族”的“一体”问题,也成功建构政治社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体”问题。让“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命题两个内在关联的方面真正接通——费孝通基本确证了中华民族的“多元”,以及“中华民族”的社会民族“一体”,但因为刻意规避政治争论而挂空了“中华民族”之作为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一体”问题,经“人民共和国”政体的落实,成功将“中华民族”之社会民族、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递进建构完全打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的命题方有望获得完整的论证。

费孝通

五、群己次序与共同体建构

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都属于共同体建制。如果将共同体视为共同成员必须归属的集体,并且将集体建制的共同体作为先设的成员认同对象,那么主张者就行走在方法论集体主义的道路上。为了讨论的简便,这里先引用两种方法论的简洁定义。所谓“方法论个人主义是一种关于解释的学说,它断言除非这些解释完全是根据关于个人的事实来表述的,不然,解释社会( 或个人) 现象的任何企图都是必须加以排斥的 ( 或者,在一种留下的、更为老练的观点看来,至少不能作为一种‘最深层的’解释) 。”强势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仅仅从个体视角看待问题,弱势的个人主义则从个体间关系的视角解释问题。但对自由个人的假设,是方法论个人主义最为重要的特征。所谓“方法论集体主义——作为一种目的自身-假定,在解释的次序中,存在着各种先于个体而存在的超个体实体。解释从自我调节的规律或较大实体的发展规律出发,而个体的活动则源自聚合模式。人们论证客观利益为(集体地生成的)行动提供了充分的解释时,经常采用一种功能性解释的形式。”这是一种正好与方法论个人主义恰好相反的方法论主张,即一切解释围绕先设的超个体实体展开。

对中国来讲,在同时建构“中华民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进程中,“共同体的想象”设定是先在的,“想象的共同体”是为了优化既成的共同体而后置的。换言之,从方法论角度审视,由于已经先期由政治力量塑就了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方法论集体主义已经具有天然解释优势。在此情况下,只有严格审查在先设定的共同体在运作中存在的明显缺陷与内在弊端,才可能开启方法论个人主义发挥优化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建构的大门。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构预制了“中华民族”的建构,尽管像费孝通所指出的那样,由国家疆域解释“中华民族”有其限度,但不能不承认作为政治民族的“中华民族”确实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政治社会先行给定的。给予这一给定以正当化阐释,正是在民族国家的视角可以准确理解何谓“中华民族”的必须。将给定的政治民族事实解释为合理合法的民族构造,既需要在历史文化传统的角度给出理由,这就是从民族学、历史学视角解释“中华民族”由来的价值所在。但这样的解释对正当化“中华民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互塑造机制还是远远不够的。原因很简单,既然由中国特定的国家建制给定了政治民族即“中华民族”的建制,那么,国家建制是否正当势必决定政治民族建构是否正当。因此,决定“人民共和国”聚集正当性资源多寡的政体建构,便成为解释“中华民族”建构正当性的前提条件。有及于此,对“中华民族”的民族学解释就应当退场,自觉腾出解释空间给政治学。而政治学就应当自觉出场,承担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互动建构的解释任务。这就显然与“中华民族”长期解释中的民族学主导定势背离。而且由于民族学的理论兴趣的限制,它对“中华民族”解释中的政治学富矿无力开采。

毋庸置疑,现代国家建构中的主体定位,可以是集体,也可以是个体。从集体出发建构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对既定的两种社会政治建制的眼前利益是最为有利的,这样做能够在承诺现实既定局面的情况下顺理成章地将之正当化与合理化。这种论证进路,会受到国家权力方面的全力支持。但这种正当化与合理化的论证方式,最多只能实现证成现实(justified the reality)的目标,而无法开放优化既定结构的广阔空间。从个体出发建构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及既定的社会政治建制,是具有挑战性的,它可能对既成的社会政治思维发生颠覆性作用。因为设定一个集体主导的既成建制转向一个权力方面陌生且不愿意接受的个体优先的新型建制,必定会遭遇来自权力与学者两方面的巨大阻力。但这种转变对真实有效的正当化与合理化中国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建构是具有帮助作用的:从现代国家建构的视角看,方法论个人主义应当是现代国家确立其实质结构,也就是立宪民主政体的方法论基础。

立宪民主国家集中力量处理的是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而不是群体如民族、阶级与国家的关系。从表面看上去,立宪民主国家所处理的国家与个人间的关系,是极为复杂的关系结构。人们很难设想,一部国家机器如何能有效应付芸芸众生、难以胜数的个体的不同诉求。以国家权力纵横两个向度的复杂分工机制,也无法有效满足处在不同的衣食住行、制度欲求、理想意欲状态中的数量极为庞大的个体的需要。相反,人们反过来审视国家权力方面设定需要处置的国家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似乎就简单明快得多——仅就中国的现状来讲,如果将国家需要处理的基本关系设定为国家权力与56个民族的关系,那么在数量上就是一部国家权力机器对56个民族的可控数量的关系;如果将国家的基本关系设定为国家与个人的关系,那么就会催生让人兴叹的一部国家权力机器对13亿8千万天量个体的、难以驾驭与控制的关系状态。因此,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即国家建构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很容易让国家权力掌控者望而生畏、止步不前,让倾向于承诺现实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共同体建制的学者殊难想象、无以对策。

本文作者著《除旧布新:中国政治发展侧记》

相反,如果将国家的基本关系设置为国家与民族的关系,或者沿循这样的方法论集体主义思路,将国家的基本关系设置为国家权力与家庭、与社区、与区域、与阶级或其他什么集体的关系,反而会促成一种国家权力无法简约化、而国家权力所管控的社会也无法明快化的双重复杂机制。原因在于,所有相互区别开来的集体建制,都有其塑造集体的特殊机制,也相应会形成维护集体的独特社会文化心理,他们的社会政治诉求、所期待的国家管理方式、乐意接受的平等相待的模式、彼此交道的特殊社会形式,实在很难由国家权力加以整合。如果这些种类繁多的集体再楔入自成体系的政治诉求,国家试图对之进行有效治理的复杂程度,绝对远超人类的想象力,自然更远远超出人类所可设想的社会政治秩序供给方式。尤其是社会民族内生政治民族意愿,希望在此基础上建构属于自己的民族国家之时,国家一定会因此陷入难以化解的分离危机。从现代国家拟制的简约原则来看,在群己视角设定方法论个人主义,就此比设定方法论集体主义,将更有利于国家对社会政治秩序的有效供给。假如拒不顾及国家治理的简约原则,对政治民族与政治社会的建构进行叠床架屋的累赘性设计,那么,国家治理的简约原则不仅就此难以落实,也肯定会让国家治理变成为日益复杂的事务,进而让国家逐渐失控并最终导致国家的崩溃。可见,方法论集体主义塑造的高度复杂化国家是难以让人生发殷殷期待之情的。

[原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作者:任剑涛,清华大学政治学系]

编辑: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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