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命换利:嘉庆朝儿子“教唆”母亲自杀图赖案

以命换利:嘉庆朝儿子“教唆”母亲自杀图赖案

现代社会常见的“碰瓷”行为,在明清时期被通称为“图赖”。清代律学家沈之奇认为:本与人无干,而图谋赖人,私下诈骗者,谓之图赖。若从词汇角度出发:所谓“图”者,谋也;“赖”者,利也,取也。前者彰显主观故意之“谋”,后者体现客观行为之“取”。

清代嘉庆朝发生过一起极端的图赖案件,审案督抚认定儿子怂恿母亲赴仇家自缢图赖,而嘉庆皇帝对当事人蔡允光“怂恿”其母自缢图赖的事实认定存在疑义。本文以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硃批奏折中的“蔡允光案”为基础,结合上谕档、起居注册等其他史料,展现一个儿子“教唆”亲母自杀图赖他人的复杂案情。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蔡允光怂母自缢图赖案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蔡允光怂母自缢图赖案

“蔡允光”案由嘉庆时时任湖广总督的阮元与湖北巡抚张映汉上报,该案最初系黄冈县知县陈若畴负责审理。根据知县审理,县民邱成周因花钱购买蔡俸园家土地,蔡允光声称该地系族公田地,勒其退还。邱成周不允,二人争闹。蔡允光之母万氏随后至邱成周家自缢毙命,经知县验明尸伤后,确认实系缢死。由此开始对万氏之子蔡允光进行讯问。

蔡允光在讯问过程中供认,他与邱成周因退还地亩问题产生争执且被其欺侮,心中不甘,起意通过寻事陷害以图报复。具体办法便是怂恿亲母万氏赴邱成周家拼命图赖,导致万氏自缢身死不幸结果的发生。督抚根据蔡允光询问时口供“怂恿”之词,认为案情重大,将犯证提至武昌府知府陆溥等督同该县审明议拟,督抚随同司道对蔡允光再次进行讯问。

根据督抚的审讯,查知本案更多情况:蔡允光系万氏亲子,族人蔡俸园有地一块坐落于葬坟。嘉庆二十一年,蔡俸园将地典当在族众名下,嗣后又将地亩私卖给邱成周,便赴外出。

嘉庆二十二年二月,邱成周前往该地耕种,蔡允光询悉情由后,向其母万氏告知。万氏顾虑邱成周在此耕种会妨碍自家茔地的风水,便命令蔡允光前往同族蔡文昭、蔡文安处,一起找邱成周理论,要求其退出地亩。但这个要求邱成周并未允同。

当月二十二日,蔡允光又向邱成周要求退出田亩,邱依旧不允。迫于无奈,蔡允光向亲母万氏声称此事非她出头不可。这时,万氏答应蔡允光的请求,蔡允光外出卖布。其间同族族人蔡文昭看到邱成周族人邱守义在地垦种便前往拦阻,不料被邱守义用磁片划伤额角。此事被万氏知晓后径自前往邱家理论,途中遇到卖布归来的蔡允光,告知其情况。蔡允光因邱成周多次欺侮,心怀忿恨,图赖之心渐起。

蔡允光听闻其母万氏告知情况后,便教唆母亲赴邱成周家拼命图赖。万氏声言若不得到这块土地,便要死在邱家,绝不空返。蔡允光在旁回答,如母寻死,必会为母伸冤。二人达成一致,万氏遂点头走去。蔡允光担心他人起疑,不敢回家,在附近躲避。蔡允光之妻张氏见万氏傍晚还未回家,自行前往邱家询问。

至邱家后看到万氏正坐地哭闹,邱成周与邻妇蔡林氏在旁拉劝,张氏遂将万氏扶起,再三劝令回家。万氏坚执不肯,时已入夜,邱成周取出一捆稻草,令万氏、张氏同在磨坊住宿。张氏劝万氏安睡后,亦在旁躺卧,因困倦睡熟,天亮时方醒,发现万氏用系磨草绳在磨坊房梁自缢身死,当即喊救。邱成周与邻人蔡朝瀚闻声赶来,帮同解决,已经断气。

张氏回家后将亲母已死之事告知丈夫,蔡允光声称亲母果已缢死,定与邱家不依。张氏听其语言可疑,再三追问,蔡允光将怂恿母亲寻死之事告知,令不要声张。蔡允光准备前往邱家寻闹,企图以此要挟邱成周退回土地,私下解决。谁料邱成周已前往知县衙门报案。经知县验伤,填写尸单,上报督抚审理。

此次审理结果与司道审理结果相同。当地督抚认为万氏虽死由自缢,但实系蔡允光再三怂恿所致,认为蔡允光之居心与谋杀父母无异,应当依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已杀者凌迟处死律,拟凌迟处死。此案情罪重大,因此恭请王命,将蔡允光绑赴市曹凌迟处死,以彰国法。蔡允光的妻子经官府讯问后,查出其对丈夫的行为并不知情,且本案发生过程中曾多次劝婆婆万氏回家,遭到决绝,心存息和之意,并不存在协助万氏、蔡允光等人图赖行为实现的想法。此外,邱守义殴伤蔡文昭额角的行为依他物殴人成伤律,笞四十,折责发落。蔡文昭伤已痊愈,现在外出,应免到案。邱成周购买蔡俸园地亩,饬令蔡俸园到案后另行查明断结。

对于这份奏折,嘉庆皇帝的批阅是“另有旨”。嘉庆帝对蔡允光案中督抚提出的定罪量刑建议并不认同,这在《嘉庆帝起居注》中有详细记录:

“蔡允光之母万氏因邱成功不肯退还地亩,前往哭闹。夜深住宿,用系磨草绳在磨坊自缢身死。该督等因蔡允光怂恿伊母赴邱成功家拼命图赖,万氏声言如不得地,即死在邱家,断不空返。该犯答称,如果寻死,伊必为母伸冤等供。即将该犯照依子谋杀父母已杀者凌迟处死律,恭请王命,凌迟处死办理,尚未允协。万氏前赴邱成功家图赖,蔡允光并未随往。自缢草绳系邱成功家之物,亦非蔡允光付给。其耸母拼命图赖供词系在万氏自缢后审出,只系空言。问拟斩已当其罪。若即处以极刑,近日他省逆伦之案若有逼母自尽并付给凶器,从旁加功者,又将加以何罪耶?蔡允光业已正法,著无庸议。嗣后审拟此等案件,亦应详核情节,不得漫无区别,概从重典。”

嘉庆皇帝的不同意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从行为发生的空间角度而论,图赖行为的实施阶段,即蔡允光之母万氏前往邱成周家哭闹,半夜自缢身死时,蔡允光并未随同前往,仅是途中遇到,万氏实施行为的过程中蔡允光并不在场。其次,从行为发生的工具角度而论,万氏用以在邱家磨坊房梁自缢的工具——系磨草绳,是她当晚在居住的磨坊中随手拾得,草绳并非蔡允光家之物,亦非蔡允光给予其母万氏用以自缢的工具,能否径自认为这种自缢行为是事先预谋,有待再行考虑。最后,从“怂恿”供述产生的时机而论,蔡允光是在被知县、知府讯问过程中才供述其“怂恿母亲自缢(图赖)”的内容,这些事实皆为万氏自缢后审出,并无他人在旁佐证,“只系空言”,在这种情况下“供明”的事实,不能视作对当事人处以凌迟极刑的依据。供述内容存在瑕疵,不能依此为凭也是嘉庆皇帝疑义的重要内容。

从上述疑问出发,可以看到嘉庆帝在本案中慎重对待人命的司法态度。自古迄今,人命案件都是严重危害到既存秩序的社会问题。像蔡允光这类案件无论是在立法文本中,或是司法实践过程中都应是司法机关重点关注的案件类型。这不仅关乎他人生命安全,更是涉及到当时社会宗亲服制大义。具体而言,行为人基于图赖讹诈他人的故意目的,实施或唆使他人死亡的案件在主观恶意性程度、客观社会危害性方面都超过了一般的人命案件。因此,蔡允光案案件素材颇为独特,展现了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若存在模糊或争议问题时,官员与皇帝是如何进行处理的。

其实,宋代社会中也发生过类似案件。在宋代桂万荣编撰的《棠阴比事》中,就记录了北宋时任宣徽南院使官职的程戡审理过的一起人命图赖案件,案情如下:“程戡宣徽知处州,民有积为仇者,一日诸子私谓其母曰:母今老且病,恐不得更寿,请以母死报仇。乃杀其母,置于仇人之门,而诉之。仇弗能自明,戡疑之,或谓无足疑,戡曰:杀人而自置于门,非可疑耶?乃亲劾治,具见本谋。”

从宋代的“程戡仇门”案至清代的“蔡允光”案,可以观察传统中国的社会治理始终保持着稳定性与持续性。即使身处不同社会环境中的司法官员,对待此类案件的法律判断都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蔡允光并未跟随其母前往哭闹,也并未在旁协助自缢死亡,这个过程中没有提供任何帮助死亡的工具,这些客观事实都不能完全认定蔡允光存在“怂恿母亲自缢身死”的结论产生。督抚臬司仅仅基于当事人蔡允光被讯问时的“供述”,便断然依子杀父母已死应凌迟律处以极刑,这种做法在嘉庆皇帝看来的是没有客观事实证据印证的。若将这种存在疑义的案件都以督抚拟定的极刑加以处理,那其他省份存在客观方面明确逼母自尽并交给凶器,从旁帮助协助的犯罪当事人,以后又该以何种刑罚处置呢?

在法律程序过程中通过逐级审理,能够一定程度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如蔡允光案中,若是没有嘉庆皇帝不同意见的提出,依据督抚既有的法律意见,蔡允光将会以杀父母凌迟律处刑。纵然本案当事人蔡允光因已被凌迟处死,无法得到减免,但正如嘉庆皇帝所言对于日后审理类似案件,应详细审核案件细节,做到有所区别,真正实现“个案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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