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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名著 老戏品新韵

夏斌

梁山好汉杀人不要偿命?董永卖身葬父,现实中真的允许吗?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建的新作 《戒石铭与皮场庙》、《金龙难娶玉堂春》,既可视为带读者从古典名著名剧看待封建社会的法律文化演变关节处,也可谓从“法眼”这个新的角度,重新品味名著名剧中的历史文化韵味。

浩瀚的古典名著中, 《水浒传》、《红楼梦》、 《金瓶梅》以生活化和世俗化而引人注目。 《水浒传》主要描写中下层乃至边缘人群, 《金瓶梅》关注晚明时期的城市百态, 《红楼梦》聚焦封建社会的中上层及官场黑幕。上中下齐全,自然成为 《戒石铭与皮场庙》的最佳解析样本。

书中,作者精心挑选了一些散落于各处的故事,将它们组合扫描,以此展开对古代司法措施和法律制度的思考。例如:由水浒英雄的“金印”谈到北宋“刺配”制及明代充军制;由开封府衙的“戒石”引发反腐话题,进而探究那个时代“软硬两手总失效”的根本原因。其中,最值得一提的可能是作者从多个案例剖析的封建法理和人情发生冲突,以致于需要临时性补救措施的复杂状态。

在 “杀人没偿命的三大案”一节中,杨志卖刀杀牛二、宋江怒杀阎婆惜、武松杀嫂,都得到了 “法官”的同情。荀子言: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不过,作者却提醒道,“杀人偿命”的原则其实存在一些纰漏,它没有考虑到斗杀的前因。中国古代法律虽然没有明文条款,其实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具有正当伦理意味的犯罪前因一般会纳入考量,比如武二的为兄复仇,比如杨志的饱受欺凌。历代王朝更多采取类似“大赦”的司法救济措施。除了“十恶”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罪名外,一般罪行都能得到赦免或减等发落。

《金龙难娶玉堂春》的视野,更是将 《天仙配》、 《窦娥冤》、 《杜十娘》、《玉堂春》 (苏三起解)、 《铡包勉》等名剧悉数纳入,既有 “代亲顶罪”被查实后如何判罚的思考,也有临刑喊冤是否必须停止行刑的讨论,还有包拯能否审判侄子包勉的质疑,令人颇受启发。比如,董永卖身葬父的戏剧情节似乎颇为合理。但郭建指出,从现有的资料来看,至少从秦汉时起,中国就禁止以人身担保债务。明清时期更是规定,如果债主 “准折” (比照债务数额折算)债务人妻妾子女,处杖一百。因此,董永 “卖身为奴”,很可能只是以劳役来抵偿。不过,由于封建社会的普遍贫困,卖子女抵债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 《天仙配》 “卖身为奴”的情节能够被观众认同,从而大大增强了该剧的感染力。

事实上,名著和戏曲中的许多安排,不管是仙女下凡、好汉拔刀还是包公叫一声 “铜铡搭定”,人们总是期待一个救苦救难的 “主角”来伸张正义,而非程序或法律。在我们这个时代,解决矛盾冲突的方案是法治,用程序和制度确保正义。特别是不能放纵以所谓 “结果正义”来破坏法治,如不能因为飞机晚点,就走上停机坪阻拦其他航班。行为本身符合正义原则,是现代法治的核心。这也许正是 《戒石铭与皮场庙》、 《金龙难娶玉堂春》所要表达的。

标签:法眼 名著 玉堂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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