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方六等8人联名检举 请求撤销曹操高陵的认定
2010年12月15日 13:14 大河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邢云

昨天有媒体报道,河北律师韩甫政与学者倪方六、吴锐、张国安等共8人,采取联合署名的方式,已于日前向监察部发出《检举书》,检举“河南省文物局在安阳西高穴墓葬考古发现的文物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并请求“监察部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撤销被检举人‘曹操高陵’的认定,责成依法予以重新认定”。

报道中说,此次检举人共有8人,分别是倪方六(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语言文化学院兼职教授)、吴锐(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胡觉照(原为西安市委党校教师)、张国安(魏晋史学者)、林奎成(河南省开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廖伦焰(中华人民共和国日史编辑委员会)、陈议(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甫政(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检举书由河北律师韩甫政起草,被检举人为河南省文物管理局。

据韩甫政透露,检举书11月29日书就,12月2日,该检举书通过特快专递寄出,12月3日监察部收到。

2009年12月27日,河南省文物局在北京召开了安阳西高穴墓葬考古发现的新闻发布会,宣布安阳西高穴墓葬考古发现为“曹操高陵”。自此,“曹操墓”真假之争便成为了社会公共事件。检举人认为,11个多月来,“曹操墓”真假之争,大都停留在学术或考古层面,而忽略了文物认定是法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掩盖了被检举人在安阳西高穴墓葬考古发现的文物认定过程中是否“合法行政”、“程序正当”、“诚实信用”等问题。

检举一

没有执行“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的法定程序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检举人认为,被检举人对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安阳西高穴墓葬考古发现,作出“曹操高陵”认定的决定之前,“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然而至今均未见过或听过有关被检举人对安阳西高穴墓葬考古发现“通过听证会等形式”来“听取公众意见”的信息。

检举二

没有执行法定的“公告”程序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检举人认为,被检举人对安阳西高穴墓葬考古发现作出“曹操高陵”的认定决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告”。然而至今都见不到被检举人有关认定“曹操高陵”之规范体式纸制文书的“公告”。由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公告之日起生效”,没有“公告”,自然“曹操高陵”至今还没有法律上的身份和地位,即法律上的“曹操高陵”至今还不存在。

检举三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

2010年6月12日,中央电视台“中国记忆——6·12中国文化遗产日”,直播“曹操墓”发掘,直播现场恢复1号墓考古发掘,2号墓继续考古发掘。检举人由此认为,以上事实证明,直到2010年6月12日,“曹操高陵”尚没有“考古发掘完成”。那么2009年12月27日被检举人在新闻发布会上所宣布的“曹操高陵”,其“考古发掘完成”根本不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结项报告”。2010年6月12日,安阳西高穴墓葬1号墓和2号墓尚在考古发掘,2号墓尚有很多文物出土及新遗迹出现,那么2009年12月27日之前,在没有“考古发掘完成”之时就提交“结项报告”,这明显违反以上法定。

检举四

没有或没有按法定程序“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检举人表示,还没有法定的“考古发掘完成”,还没有法定的“结项报告”,还不具备法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即还未依法进入文物认定程序,被检举人就跨程序急切组织论证,此种行政行为“明显属于行政行为不合法、程序不正当、不诚实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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